山东济南,女子怀孕7个月时,丈夫去世,她匆忙和另外一个男人结婚,并生下一个男孩。8后,二人协议离婚。孩子跟着她,男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27年后,男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该男孩每月支付他1000元赡养费。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山东济南莱芜市人民法院)
这是一个炎热的夏天,树叶干的打卷。狗的舌头伸出老长。
一座雅致的五层楼前, 一个老人拄着拐棍蹒跚而来。他须发皆白,佝偻着背。因为在日头下走得太久,他的额头上渗出汗珠。
老人把手放在那扇朱红色气派的门上,砰砰砰敲门。过了很久。一个30多岁的人走出来,看到老人,眉头一皱,怎么又是你?
“我实在是生活困难,你就看我养你这么多年的份上,尽一尽你的义务吧?”曹大爷哀求。
“你不是我亲爸,我没义务养你!”小王很不耐烦。
“孩子,我虽没给过你生命,可是你妈妈跟着我那8年,都是我养的你呀,之后每个月200元也是我养着你。难道你都忘记啦?”老王试图唤起小王被尘封的回忆。
“我不记得了,都是我妈妈在养着我,跟你无关! 我很忙,请不要每天来骚扰我。”小王砰一声关上大门。
曹大爷的眼泪流下来。明晃晃的太阳照在他身上,豆大的汗珠顺着他的额头啪啪掉落。
迷茫泪眼中。他的记忆飘回到30多年前的那个春天。
他因为家穷,一直没娶到媳妇。那一年,亲戚为他介绍吴女士。她丈夫意外去世。她不想让腹中7个月的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爸爸,她不在乎男方任何条件,只要接受她的孩子就行。
曹大爷的亲戚就为他们说媒。
对曹大爷来说,家里有个知冷知热的人。是他一直以来的心愿,他不在乎多养一个孩子。
对吴女士来说,只要有人帮她养孩子,她不在乎那人什么条件。
双方一拍即合。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的他们。结为夫妻。
三个月后,小王呱呱坠地。别人都打趣曹大爷,说你娶个媳妇,还带个儿子。
曹大爷呵呵笑。
外人的闲言碎语,于他只是浮云,只要一家人过得好。旁人想说啥,随他们。
他看着那个一天天长大的小男婴。心里那根叫做父亲的弦怦然拨动。
此后他更加卖力的干活,他要多挣钱为孩子买吃的,买衣服,买玩的。
小王虽然是妈妈带过来的,但是他从小的吃穿用度,却一直比其他孩子好。 就在人们都羡慕这户人家时,意外却发生了。
这一年,他们的婚姻走到尽头,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王跟妈妈走,曹大爷每月支付200抚养费。
当亲戚听说曹大爷签下这样一份协议后,恨铁不成钢地骂道:“你明知那不是你亲生儿子。为何要答应每月两百的抚养费?”
曹大爷笑:“虽然不是我亲生儿子,可我把他看的比亲生儿子还亲。我乐意!”
此后,曹大爷兑现诺言,每个月都给小王两百元抚养费。
这个山一般伟岸的男人啊,他虽然贫穷,可他骨子里的那份责任和担当,善良和大义,却是难能可贵的品质。
光阴冉冉,转眼27年过去。曹大爷患上各种疾病。单靠村里的低保,已经不足以维持他的医药费和生活费。
他辗转找到小王,要求他赡养。却屡次被拒绝。他不想再隐忍,起诉到法院,要求小王每月支付他1000元赡养费。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1、首先,小王和曹大爷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当初,小王母亲是怀着他嫁给曹大爷的,小王在曹大爷家出生,在他八岁之前,是曹大爷和吴女士共同抚养他的,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在他八岁之后,即便吴女士跟曹大爷离婚,可不是亲爸的曹大爷依旧每个月给小王200元抚养费,曹大爷对小王,尽到了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既然曹大爷对小王尽到抚养义务,小王也应该对曹大爷尽到赡养义务。
2、曹大爷可依法问小王要赡养费。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院调查,曹大爷腿有残疾,每个月只有614.2元低保,80元生活补助,146元困难残疾补助。
曹大爷属于生活困难,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他有要求问小王要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老人不单单指经济上的供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小王除了要在经济上赡养曹大爷,还应该每个月回去看望两次,给与陪伴和精神慰藉。并且,小王的配偶也应该协助履行赡养义务。
考虑到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小王的具体情况,最后法院做出判决:判令小王每月支付给曹大爷350元生活费。
有人说,曹大爷太亏了,27年前,他每月给小王200抚养费,27年后,小王每月给他350赡养费。不对等。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