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1998年私人采购1.2万克黄金送去他省转卖,结果被以“非法经营罪”抓捕,黄金也没没收,但没判。后来允许个人经营黄金,男子讨要黄金却没成功,起诉也失败。该不该还? 甘肃有位马先生,他很有钱,也也很有商业头脑。 1998年时,他斥巨资在甘肃买了一万两千克的黄金,准备送到浙江台州转卖。 黄金是硬通货,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就对黄金实施统购统配政策,所有金矿生产的黄金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进行统一分配,严禁个人买卖。 但与此同时,当时也有很多银行也会面向个人收购黄金,而且各地价格不一样。马先生就想在浙江多赚一点钱。 存在不一定代表合法,这种银行对私人的交易就属于“灰色领域”。你可以干,但要是被抓到了,也没办法。 很不幸,马先生带着黄金坐着大巴抵达台州后,被当地警方给逮了个正着。 根据198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情节严重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量上,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五百克以上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二千克以上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他这1万两千克,明显属于“特别巨大”了,人直接被抓了起来,黄金也被没收了。 好在马先生家庭富裕,他的儿子小马交了3万块钱保证金总算是将老爹给捞了出来。 但这只是保释,之后得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结果没等到法院开庭,先等到了2003年国务院的通知,以后允许个人买卖黄金了。 这下子当地警方就尴尬了。 既然允许买卖黄金了,这金子你是不是应该给人家还回去了呢? 马先生跟警方催要,但没要回来。 一转眼12年过去,马先生受不了了,将扣他黄金的警察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黄金。结果法院认为马先生这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期限”,予以驳回,次年再次起诉,再次被驳回。 如今都2025年了,马先生这黄金还是没有要回来。 那么,这黄金该不该还呢? 1998年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间是60天。 当时这种行为违法,所以马先生没申请复议或发起诉讼。十几年后再发起诉讼,确实超时了。 既然行政行为已经生效,那这黄金早就按照规定上缴国库,不属于警方,属于国家了。 法不溯及既往,2003年颁布的规定也管不了1998年作出的处罚。 当然,这只是法律意义上,如果从情感上来讲,还是应该归还或者补偿马先生家钱财的。 谁能想到社会变化这么快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