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河南安阳,一男子深夜到河边钓鱼时不慎溺亡,其家属认为水利局管理不当,便一纸诉状将水利局告上法庭,索要各项赔偿共计100万余元。法院判定:“水利局无过错,不赔!”(来源:极目新闻) 深夜,在郊外桥底的水沟边,男子赵某独自钓鱼时不慎落水,最终溺亡。这一悲剧发生后,争议也接踵而至。 事情要从2024年9月说起,赵某是个钓鱼爱好者,闲暇时常常在当地的池塘、河流边垂钓。 事发当天,赵某在夜里0点左右来到当地野外的一处河边,撑开鱼竿开始钓鱼。 过程中,不知因何缘故,赵某不慎落入旁边的水沟,溺水身亡。 赵某的家属得知噩耗后,悲痛万分。 悲痛之余,他们决定追究涉事河流主管单位——水利局的责任。 赵某家属认为,水利局作为河流管理者,在事发河段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填埋深坑,致使赵某在此处钓鱼并溺亡。 他们觉得水利局对赵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赵某家属将水利局告上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00万余元。 对于赵某家属的起诉,水利局有不同看法: 水利局认为,赵某溺亡完全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夜间前往野外钓鱼,这种行为本身就风险极大。 赵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有危险却依然前往,属于自甘风险,应承担全部责任。 赵某的死亡与水利局无关。 对此,众多网友纷纷支持水利局,认为赵某家属是无理取闹。明明是赵某自身不当行为导致的悲剧,却想让水利局赔偿,实在荒唐。 要是每个人遇到这种事都找部门赔钱,那不乱套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实际上,本案中水利局是否担责,关键看其有无过错、是否违规,以及其行为与赵某溺亡有无直接关联。 《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谁做错事致使他人受损,谁才需负责,无过错则无需担责。 就水利局的职责而言,主要是保障河道正常行洪、维护水利工程安全。 并非要对所有野外河道进行全方位保护,确保人们在其中活动绝对安全。 本案事发地是郊外偏僻的自然水沟,并非商场、公园这类需严格保障安全的公共场所。 没有法律规定水利局要填平河道里的自然坑洼,也没要求在每个偏僻角落都设置安全警示牌。 而赵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夜间去野外河道钓鱼可能落水,这是基本常识,并非因水利局未提醒才不知。 所以,水利局未设警示标志、未填坑洼,不算违规,也不存在过错。 赵某夜间野外钓鱼溺亡,完全是自甘风险。 由此产生的后果,自然应由赵某自己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水利局对赵某的溺亡不承担任何责任,驳回了赵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总之,并非谁死谁有理!“人死为大”的传统观念不能取代法律上的过错判断! 家属的悲痛值得同情,但要明白,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能将风险后果转嫁给无过错方。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