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30元嫖资牵出HIV阳性卖淫案,仅判十个月?法律真相藏在这几点里! 广东一女子王某的案件刚宣判就引发热议:6年前已确诊HIV-1抗体阳性,如今竟未用安全套卖淫,30元嫖资到手即被抓,最终仅获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 。 不少人可能疑惑:明知携带艾滋病病毒还卖淫,为何判刑这么轻?就不能从重处罚吗? 首先要明确的是,法院的判决并未突破法律框架。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确规定,传播性病罪的量刑范围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王某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本质上仍在法定刑区间内,属于合法判决。艾滋病虽属严重性病,但法律对该罪的量刑设定本身就以五年为上限,这是判决的法律基础。 其次,从轻处罚的关键在于王某的认罪态度。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是重要的从宽考量因素,类似案例中,自首、坦白的被告人普遍会获得刑期减免,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更核心的原因在于罪名的认定边界。 很多人认为应重罚,是误以为可按故意伤害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法律对此有明确区分:只有当行为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才可能被认定为“重伤”,进而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出于报复恶意传播,则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王某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感染后果,且无证据表明其有主动传播的恶意,只能以传播性病罪定罪。 还要看到,传播性病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明知患有严重性病仍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是否实际传播不影响定罪,但会影响量刑 。王某此次卖淫系单次行为,未造成疫情扩散,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这与多次卖淫、造成他人感染的案件相比,量刑自然更轻。 法律的判决既要惩戒犯罪,也要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十个月的刑期看似“偏轻”,实则是法律对犯罪情节、法定刑范围和认罪态度综合考量后的结果,这正是司法理性的体现。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