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路过一家店门口,看到一只小狗额头上写了个“王”字,觉得它可爱,便蹲下去摸它,谁料,狗突然发难,把女子的嘴巴咬伤了,女子就医缝了8针,花去1000余元,事后,女子找店家赔偿,店家表示,小狗是他们领养的,而且原主人已领回;而原主人因为没看管好小狗已向警方交了罚金,女子联系不上原主人,无奈找媒体协助,结局令人唏嘘。 10月17日下午6点左右,任女士出门逛街,在一家店铺门口看到一只黄色的小土狗,它的额头上写着一个“王”字。 当时小黄狗没有拴绳,它的旁边站着一对夫妇,是小狗的主人,同时,他们也是那家店铺老板。 女主人说那个“王”字是她手写上去的。 任女士觉得小狗奶凶奶凶的,样子可爱极了,忍不住上前靠近它。 小黄狗警惕地看着任女士,眼睛瞪得圆溜溜的,任女士觉得这样的它显得更加可爱,忍不住蹲下身摸了摸它。 谁料,小黄狗突然大喊一声,露出凶相,然后趁任女士不注意直接咬了任女士,把任女士的嘴咬伤了。 任女士吓坏了,边发出尖叫声,边用手拍打着小黄狗,那对夫妇见状立马大声呵斥小黄狗,最终,在大家的努力下,被吓到的小黄狗转身跑开了。 任女士来不及多想,捂着嘴快速地赶往医院就医。 医生经过检查,发现任女士被咬得挺严重,给她消毒好后,嘴唇上缝了8针。 那天晚上,任女士花去了1000多的治疗费。 过后,任女士去那家店铺找小黄狗主人,一开始女主人说,它很凶的,你不应该摸它。 任女士说,她觉得小狗可爱,忍不住就想摸,没想到,它会突然咬人。 当任女士提到赔偿一事时,女主人态度很不好,她告诉任女士,其实他们不是小黄狗的主人,他们只是领养两天,现在原主人已经把小黄狗领走了。 关于赔偿一事,双方没谈拢,任女士报了警。 后来,任女士从警方处得知,小黄狗是从别的地方跑来的,小狗的原主人已经把它领走,而且还因为没有看管好小狗,受了处罚。 次日,任女士再去那家店铺,但他们家店铺关着门,任女士没法联系上。 双方主人都联系不上,任女士急得不知所措。 自己白白被咬,还花了不少钱,她觉得领养小狗的主人是有责任的,毕竟他们没有给小狗栓绳。 所以,任女士找到媒体,希望他们能帮助自己,把这件事处理好。 记者跟着任女士来到那家店铺,店铺关着门,任女士也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 记者找到隔壁,隔壁店铺老板告诉记者,这个店铺是那一对夫妻刚租下来的,他们之间不熟悉,也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 至于那一只小狗,是那一对夫妇领养的,也就这几天,平时他们把小狗放在店门口。 任女士经努力,一直找不到小狗主人,感觉很无奈,又回来找警方,最终,警方表示他们会尝试跟双方沟通。 那么,在这件事里,领养小狗的夫妇有没有责任,他们该不该赔偿呢,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在本案中,领养小狗的夫妇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小狗负有管理责任。 他们将小狗放在店门口且未栓绳,任女士基于对小狗可爱的喜爱上前抚摸,并非故意挑逗或有重大过失。 小狗突然咬人,导致任女士受伤,夫妇俩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他们称小狗已被原主人领回,但事件发生时他们是小狗的实际管理者,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责任。因此,领养小狗的夫妇应该对任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 不过,小狗原主人作为动物饲养人,虽然小狗在事件发生时处于被领养状态,但原主人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为领养人在领养期间成为了小狗的管理人,而原主人并未完全脱离对小狗的责任。 从事件经过来看,任女士只是出于喜爱上前抚摸小狗,并非故意挑逗或有重大过失行为。 小狗原主人如果无法证明任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应当与领养人一起对任女士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原主人在饲养小狗过程中存在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未按规定给小狗拴绳等,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其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本案中,任女士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任女士看到店铺门口未栓绳的小黄狗,因觉得可爱上前抚摸,其行为属于正常的喜爱动物的表现,并非故意挑逗或有重大过失行为。 小黄狗突然咬人是导致任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小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虽然任女士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引起了小狗的警觉,但这并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此减轻小狗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因此,任女士对自己的受伤结果不应承担责任,小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赔偿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猫眼学法
浙江宁波,女子路过一家店门口,看到一只小狗额头上写了个“王”字,觉得它可爱,便蹲
茂彦学法
2025-10-20 18: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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