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男子怀疑妻子出轨,于是跟踪妻子,果然发现,妻子和另一男子并肩而行。愤怒

深度程磊 2025-10-18 11:25:11

浙江瑞安,男子怀疑妻子出轨,于是跟踪妻子,果然发现,妻子和另一男子并肩而行。愤怒之下,男子开车撞向二人,二人被撞倒后,男子还不解气,从车里拿出铁撬棍,对着第三者头部使劲暴打。事后,男子清醒后报警,第三者已经死亡,妻子也受伤,而男子则悲剧了。 田大勇(化名)和陈小芳(化名)原本是一对普通夫妻,结婚多年,生活平淡但安稳。可自2024年初起,两人的关系开始变味。陈小芳认识了老乡吴明(化名),未婚、单身,两人因一次偶遇逐渐熟悉,关系也越走越近。起初只是帮忙接送,后来成了深夜通话的“知己”,再后来,越过了婚姻的界限。 田大勇察觉出妻子的变化。她开始晚归、对手机设密码、语气闪烁。那种直觉让他夜不能寐。8月28日晚,他决定亲自“抓个现行”。 那天夜里,田大勇开着车停在瑞安市平安大道南路。这是一条偏僻村道,灯光昏黄,四周寂静。他的副驾驶放着一根铁撬棍——平时工作用的工具。午夜过后,他看到陈小芳与吴明并肩而行。那一刻,他的理智彻底崩塌。 “原来真是你们!”他怒吼着猛踩油门,车子呼啸而出,狠狠撞向两人。 车祸瞬间,陈小芳与吴明被撞倒在地。田大勇下车后,并没有停手,而是提起那根铁撬棍,对倒地的两人一顿乱打。撬棍砸在地面上发出沉闷的响声,空气中弥漫着血腥味。几分钟后,田大勇才恢复一点意识,呆坐原地。 凌晨1点24分,他拿起路人的手机报警。警察赶到时,吴明已无生命体征,陈小芳头部受伤,浑身是血。被害人附近三辆车也被撞坏。 经司法鉴定,吴明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陈小芳为轻伤一级。田大勇被警方当场带走。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检方指控其故意杀人罪。在法庭上,田大勇供认了事实,但坚称“是一时冲动”。法院查明,他提前守候、携带凶器、驾车撞击,具备明显的主观故意,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规定。 但案件也存在特殊情节。田大勇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在审理期间赔偿10万元,表现出一定悔意。同时,法院也注意到,被害人吴明与陈小芳的不正当关系,是引发冲突的重要诱因。根据刑法的“被害人过错”原则,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 最终,法院认定田大勇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严重,但考虑自首与被害人过错等因素,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作案工具铁撬棍。 然而,刑事审判并未结束全部争议。吴明的弟弟吴小强(化名)作为唯一继承人,又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田大勇赔偿179万元。 这场民事官司,同样引发了法律界的关注。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于单纯的精神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换句话说,如果是“物质损害”,如医疗费、丧葬费、财产损失等,可以要求赔偿;但若是“精神层面”,法院会慎重处理。 本案中,吴小强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49万、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以及交通住宿误工费4万。 法院审理认为,前两项属于实际支出,应当支持;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金,法律上并不适用于刑事故意杀人案件。 原因在于:死亡赔偿金是民事侵权中的财产性补偿,通常适用于交通事故、医疗过失等过失侵权案件。而刑事故意杀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已经通过刑罚进行惩处和社会谴责,如果再判高额赔偿,会形成“刑罚+民赔”的重复惩罚。 法院最终判定:田大勇应赔偿吴小强155985.01元,包含医疗费、丧葬费及相关合理支出。至于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不属于物质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这份判决,虽然合法,但也引发了社会讨论:为什么杀人还不用赔“命价”?其实这正体现了刑事与民事的界限——刑罚是惩戒,赔偿是补偿。在刑事案件中,国家通过刑法实现惩治与威慑,被害人亲属若再获大额民事赔偿,就会造成法律功能重叠。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院的判决也提醒公众:情绪失控,绝不是免责的理由。无论婚姻中遭遇怎样的背叛,法律都不容“以暴制暴”。 根据《刑法》第十九条,“激情犯罪”不是免责,只能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田大勇的痛苦可以理解,但他的行为直接剥夺了他人生命,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 一时的冲动,可能毁掉三个家庭——一个失去亲人,一个妻离子散,还有一个,永远在牢狱里悔恨。冲动是魔鬼,而法律,从不会同情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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