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独居老人遭遇车祸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侄孙为此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事

雷雷说趣 2025-10-18 01:04:27

江苏南通,一独居老人遭遇车祸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侄孙为此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事后侄孙向保险公司索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却吃了闭门羹。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医疗费与丧葬费,其他一概不认。双方僵持不下,闹上了法院。(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据悉,老人王某这辈子十分凄苦,爹娘走得早,他也没娶上媳妇,所以没有留下一儿半女的。好在侄孙王某某住得并不远,平日里常来看看他,送些吃的用的,也算有个照应。 2024年7月3日大清早,王某骑着电动车出门办事,谁知刚拐过街角,就与韩某开的小汽车撞了个正着,王某当场被撞飞了出去。 韩某立即叫来救护车将王某送到医院抢救,可是最终没能救回来。事发当天下午,王某就去世了。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警很快就查清了前因后果,后认定韩某与王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 王某无儿无女,一直一个人过。出事后,侄孙王某某便自掏腰包为王某垫付了医疗费,又按老家的规矩,给王某办了丧事。 事后,王某某认为自己照顾王某这么多年,现在又花了这么多钱,所以就找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丧葬费,再要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然而保险公司表示,交通事故责任是各自承担50%,所以只能赔偿部分医疗费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没得赔的,而且王某某是侄孙,没有资格索要这个赔偿。 王某某自然不服,他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自己的要求赔偿,但最终碰了一鼻子灰。无奈之下,王某某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王某某没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这到底是为何呢? 《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只有王某的近亲属才行。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本案中,王某某是王某的侄孙,那自然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 因此,王某某不能作为起诉的主体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调查发现,王某平时都是靠着出租土地赚取收入,自己也能买菜做饭,生活完全能自理,而王某某平时也就是去偶尔带点礼物去看望下王某,并未形成事实扶养关系。 此外,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贴"。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安慰近亲属的"情感补偿"。 这两笔赔偿只能交给近亲属,不能当作遗产继承,也不能随便转给别人。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某垫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并驳回了王某某的其他诉请。 王某某不甘心,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只能赔偿给死者的近亲属,可王某某并非王某的近亲属。 其次,王某某虽然主张平时对王某多加照顾,已经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这一点。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后,大家认为王某某这么多年一直照顾着王某,是否应该获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呢?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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