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男方在订婚时给付15万彩礼,订婚后不久男方母亲又给女方30万用于婚后育儿和家庭投资。订婚后二人同居3年,因性格不合分手,双方约定女方返还10万彩礼,双方再无经济纠纷。女方归还10万彩礼后,男方母亲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30万,因女方并未与男方结婚育儿,法院判决很意外! 小陈早在2018年就因工作原因认识了小张,双方相处后很有好感,很快就走在了一起,感情一直很稳定。 小陈也去过小张家,见过小张的母亲李某。李某对小陈也很满意,所以两个人就以结婚为目的交往4年。 直到2022年,小陈家和小张家都认为两个人孩子应该尽快订婚,毕竟都不小了,而且也应该有进一步的结果了。 于是双方家长就约定好一个时间见面,商议了彩礼的金额以及订婚的详细流程。 小陈的父亲并没有要多少彩礼,全凭小张家自觉。小张的母亲李某思虑一番,跟小陈的父亲商议了一下,觉得15万彩礼比较适中,不多也不少。 双方就彩礼的问题达成一致后,小张分2个月将15万打给小陈的父亲,很快就举行了订婚仪式,宴请了双方的亲戚到场祝贺。 彩礼给完一个月后,小张的母亲李某将小陈叫到家里,拿出30万摆在小陈面前。李某的意思是小陈跟小张结婚后尽快生育,这笔钱就是用来育儿和家庭投资使用。 小陈没有说什么,但却将30万收下了。然后,小张和小陈就开始了订婚后的同居生活。 同居后的生活鸡毛蒜皮柴米油盐,小张和小陈总会因为一点小事就争吵不休,慢慢的两个人都吵累了。 但是订婚都已经过去快3年时间,再不结婚好像也说不过去,于是两个人还是举办了婚礼,最起码给亲戚朋友一个交代,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本以为办完婚礼后两个人的矛盾会有所改善,却不成想结婚后两个人的矛盾更多,爆发出来的问题直指两个人的性格不合,实在是没办法再继续下去,于是两个人觉得分开。 在2024年9月,仅仅在办完婚礼8个月,小陈和小张就走到了分手的地步。既然分开了,那么小陈也不想欠着小张任何,承诺会退还10万彩礼,并约定此后双方再无经济纠纷。 签完协议后,小陈按照约定返还了10万的彩礼,但小张的母亲李某却不干了,觉得小陈应该把30万也一并返还回来。 因当初李某给小陈30万的时候,是让小两口用于结婚生子后的育儿和家庭投资使用,但是两个人并未结婚生育,小陈没有理由霸占30万,要求小陈归还。 小陈认为30万已经在同居时消费掉,不应返还。李某坚持索要,就将小陈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30万元。 李某认为30万是属于彩礼,既然小陈已经返还了10万彩礼,那么小陈就应该将30万彩礼也进行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李某声称,给与小陈30万的时候,已经跟小陈表明过30万的使用和给付的前提。 小陈跟小张结婚并生育后,30万是用于育儿使用,并用于家庭的投资使用。但是小陈和小张并未结婚,也没有生育,那么李某和小陈对于30万给付的约定不能完成,就应该退还。 但是小陈解释称,她与小张同居3年,30万早就用于日常开支、打理生意、归还债务等共同的生活支出,并没有剩余。 即便是李某跟小陈有过约定,但也要看30万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退还。而且小陈在同居3年的情况下,还与小张约定退还10万的彩礼,很显然小陈是不想落人口实。 所以小陈表示,如果30万有剩余的话,是不会侵占着不予归还的,只因已都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所以无金额可以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家给付小陈家15万彩礼后,李某又给付小陈30万,虽然是有前提条件的给付,但也应算是彩礼的一部分。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小陈与小张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同居生活3年,但小陈跟小张在分手时约定归还10万彩礼,并已经履行约定,那么认为小陈是愿意归还彩礼的。 但是小陈也提交了证据证明,李某给付的30万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等日常消费,并非个人占有。 而且小陈与小张分手时也约定归还10万彩礼后,再无经济纠纷。小陈与小张签订的分手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认定小陈无须再返还其他彩礼。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浙江温州,男方在订婚时给付15万彩礼,订婚后不久男方母亲又给女方30万用于婚后育
小栗子看法
2025-10-17 22: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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