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被公司要求提交离职申请后,男子把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长达2年多的微信加班工资。公司表示男子是主动离职,否认男子有加班事实。男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照片,证实在休息时间回微信处理工作存在加班事实,法院这样判决。 王先生怎么都没有想到,他辛辛苦苦工作了2年的公司,竟然逼着他辞职。好在他有保留记录的习惯,他要为自己2年的辛苦讨要一个说法! 王先生自从2020年5月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师后,可以说是一天完整的休息都没有过。 因为工作性质的缘故,王先生的手机需要24小时开机待命,只要工作群里有需要,他就得马上回复群内的工作消息,无论是白天还是晚上,更别提是不是工作日了。 就是因为这样高强度的工作,王先生的身体和精力实在是难以跟得上,所以偶尔会有些懈怠。 但是王先生的懈怠并没有影响工作,但可能在公司的眼里却成了让王先生离职的借口。 就是因为王先生没能够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公司就在2022年10月向王先生做了口头通知,要求提交离职申请。 王先生其实早已经不想在这个公司呆下去了,公司既然提出来了,那么王先生照做就是了,没必要过多纠缠,马上就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 离职后王先生收到了结算的工资清单,王先生质问为什么没有休息时回复微信的加班费用。 公司并不认为在休息的时候回复微信的消息算是加班,理所应当的回复王先生就是没有的。 王先生越想越憋气,工作2年多以来,没日没夜的忙着工作,没捞到一点好处不说,反而休息日在微信群里的回复还没有算作加班,一气之下就将原公司告上法庭。 王先生不能就这样白白离职,他要为自己这2年多的辛劳讨要个说法,他要求原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王先生表示,他在在职期间,存在大量的延时加班等情况,在节假日和休息日也是待命的状态,只要王先生不回复微信群里的工作消息,领导就会催促。 王先生从春节到国庆,一年之中的各个法定节假日都在回复工作群内的工作消息,汇报工作进度,发送现场照片等。 王先生认为,在非工作日回复微信群内的工作信息,都是属于一种加班的行为,公司都应该按照加班的费用支付给他加班的工资,但是在离职的时候却没有看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王先生要求,原公司需要支付给他2年工资时间内的加班费用。 原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王先生是主动离职的,而且王先生在在职的时候也从来没有提交过任何的加班申请,所以公司不认为王先生存在加班的事实。 至于王先生所说的回复微信消息应视为加班,公司表示没有依据,不能算作是加班。 既然没有加班的事实,那么就不存在王先生所述的加班时间和需要支付的加班金额。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因王先生的工作性质原因,无法按照正常的工作要求进行上下班打卡,也就没办法按照常规的工作要求计算其工作的时间。 但是王先生提交的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施工现场拍摄的照片时间来看,很明显王先生经常在半夜甚至是法定节假日都在回复工作群里的消息。 在非正常的工作时间回复工作群内的消息,也理应视为加班,应计算加班的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王先生的工作大部分都是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交流完成,不能将所有在微信上回复的消息时长都算作是加班时间,有失公平。 最终法院对王先生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的时长和内容进行了综合考量后,酌定原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加班费用5000元。 工作形式和模式的多样化,不能成为公司否认员工存在加班事实的理由。 员工也要多为自己的工作留存下来证据,不能让自己付出的辛劳都成为泡影,更不能让自己付出的努力得不到回报!
湖北武汉,男子被公司要求提交离职申请后,男子把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长达2
小栗子看法
2025-10-03 18: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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