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不活了!”湖南吉首,女子在家睡觉,突然接到电话,说她停在外面的轿车被狗啃了,要是再不来,车都要被啃得只剩壳了,女子急匆匆赶到现场,发现车衣已经被狗撕的面目全非,车身上也全是牙印,保险杠也得换,损失大概1000块,肇事狗啃完就跑路了,女子又气又觉得好笑,只好报警找狗主人,可狗主人却迟迟不现身。 10月1号下午5点左右,马女士正窝在家里沙发上睡午觉。 她刚忙活完,这会儿睡得迷迷糊糊的,整个人都放松着。 突然,一阵电话铃声响起,马女士迷迷糊糊地伸手摸过手机,接起电话后,就听见电话那头一个男子的声音,语气还挺着急。 对方说,马女士的车被狗啃了,要是再不来,车都得被啃没了,让她赶紧去停车场看看。 马女士刚睡醒,脑子还有点懵,听到这话,第一反应就是这可能是个诈骗电话。 现在诈骗手段五花八门的,什么奇葩事儿都能编出来,这“车被狗啃”的说法也太离谱了。 可她心里又有点不踏实,毕竟自己的车就停在停车场呢,万一真出了什么事儿呢。 犹豫了一下,她还是决定去停车场瞧瞧,省得心里一直惦记着。 马女士匆匆忙忙赶到停车场,来到自己的车位前。这一看,她差点没惊掉下巴。 原本好好罩在车前的车衣,现在已经被撕扯得面目全非,碎布条乱七八糟地挂在车前,地上更是一片狼藉,全是车衣的碎片。 再仔细看看车,车身上面全是口水和牙齿印,保险杠也得换,预估损失得1000块。 马女士站在那儿,看着眼前这副景象,一时间都不知道该作何反应。过了好一会儿,她才回过神来,忍不住站在那里笑了10多分钟。 这场景实在是太荒诞了,谁能想到自己的车会被一只狗啃成这样呢。 这时,旁边一位热心大哥看马女士一脸茫然的样子,就走过来提醒她,说就是刚才那只黑狗啃的。 马女士顺着大哥指的方向看过去,只见一只黑狗正远远地站着,等她反应过来想过去看看的时候,那只黑狗“嗖”地一下就跑远了,只留下一个黑影在远处。 马女士看着远去的黑狗,又看看自己被啃得乱七八糟的车,心里又好气又好笑。 她赶紧拿出手机报了警,想着警察来了总能找到狗主人,让狗主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警察很快就到了现场,开始调查情况。 他们查看了停车场的监控,可这监控画面实在是太模糊了,根本看不清那只黑狗是从哪儿来的,也找不到狗主人的任何线索。 马女士在一旁看着,心里越来越着急,这狗主人找不到,自己的车可怎么办啊。 马女士还想到,自己的车买了保险,不知道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不会赔付。可她又听说,要是能找到狗主人,让狗主人赔偿的话,保险公司可能就不会赔了。 现在狗主人找不到,她心里一点底都没有,不知道保险公司会不会认可这种情况。 这狗既然戴着项圈呢,肯定是有主人的呀,怎么就找不到呢?马女士无奈地跟警察念叨着。 警察也表示会继续调查,争取尽快找到狗主人。 可马女士心里还是七上八下的,这车被啃成这样,修起来肯定得花不少钱,要是找不到狗主人,保险公司又不赔,那自己可就亏大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马女士的遭遇?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马女士的车辆被黑狗啃噬导致车衣及车身损坏,如果能确定黑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则主人应该依据这个法条承担侵权责任。 黑狗的行为直接导致马女士财产受损,符合“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要件。 由于马女士对车辆被啃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没有妥善停放车辆或主动挑衅动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法主张免责或减责,应全额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如果监控能清晰显示黑狗来源或项圈信息,可进一步锁定责任主体;但目前因监控模糊导致饲养人身份不明,马女士可通过报警、张贴寻主公告等方式固定证据,为后续索赔提供依据。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这个事件虽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但涉及车辆财产损失的赔偿顺序问题,可类比适用该法条的逻辑。 如果马女士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也就是商业保险,在无法确定黑狗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情况下,可优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赔付后,如果后续查明侵权人,可代位行使马女士对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权。 但是,如果保险合同明确将“动物啃噬”列为免责条款,如未投保“附加车身划痕险”或“动物损害险”如果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这个时候,马女士仍需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封面新闻 2025.10.2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湖南吉首马女士这事儿也太魔幻了!10月1日正睡午觉呢,陌生电话突然炸进来:“你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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