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在两年前在展会上定了一批水龙头,最近突然收到传票,有人告她侵权。女子找到上级供应商,对方也是一头雾水。谈到罚款问题,女子以供应商进货为由,要求其承担罚款。供应商甩出一句:这水龙头本来就不赚钱,大家各自承担罚款吧,随后就挂断了电话。等女子再次尝试联系供应商发现已经被拉黑,这下女子也不知道如何处理了。 河南民生频道九月三十号报道了女子五金店的水龙头遭人恶意起诉侵权,找供应商对方也直接甩锅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吴女士(化名)经营这一家五金店,她在二三年五月的时候,参加了一次展会,对某供应商水龙头的款式挺感兴趣,趁着展会期间有折扣,找对方采购了一批。 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当地客户对这款水龙头的款式都不感兴趣,两年的功夫就只卖了一个,不过她也没放在心上,毕竟五金这行就是这样,需要囤货,而且水龙头这东西,只要保存得当,放多久都行,不存在损耗问题。 时间来到二五年九月八号这天,吴女士意外收到一张传票,这让她瞬间紧张了起来:暗道自己也没得罪人啊,怎么还有人告自己呢? 吴女士看完传票内容后,更是满脑子问号:自己竟因为卖水龙头被人起诉侵权了?可那款水龙头自己两年才卖出去一个,而且卖出去后就被人起诉了,哪有这么巧的事? 吴女士问了几个做五金的同行,她的同行朋友李某就遇到了同样的问题,等她们见面后,惊讶的发现起诉侵权的水龙头款式也是一样的。 对方郁闷的告诉吴女士,之前也收到了传票,然后对方还私下联系自己,如果愿意赔偿2万就可以撤诉。 李某是开门做生意的,最怕这种侵权的官司,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后,以4000元的价格私了,对方倒也信守承诺,撤诉了。 吴女士性格比较强势,吃不得这种哑巴亏,最后她想起是从供应商进的货,自己还保留了发票收据,按理说这事和自己没关系的。 想到这里吴女士连忙联系了供应商,对方听完后也很惊讶:这事我真不知道啊,不然我怎么敢卖给你还开收据呢,这不是给自己找事吗? 吴女士没有搭理对方的诉苦,直接说明了来意:我从你这进的货,现在被告侵权,于情于理这个赔偿必须由你承担。 供应商开始甩锅了:我这边也收到起诉了啊,而且这水龙头本来就不赚什么钱,大家各自承担拉倒。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吴女士被对方的无耻惊到了:明明是供应商没有核实产品来源,导致被人起诉侵权,凭什么要为他们的失职买单?怎么会有这么不靠谱的供应商啊? 等吴女士想要再次联系对方时,才发现已经被供应商拉黑了,无奈只得求助调解员。 调解员联系上供应商后,直接问了两个问题:“从哪进的货?没拿到授权你是怎么敢卖的?” 这两句话直接将供应商干沉默了,随即挂断了电话,并拉黑了调解员。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评价吴女士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吴女士想要免除赔偿责任,需同时满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上吴女士需证明其自身对商品侵权属性确实不知情,且该不知情必须符合合理性的标准;客观上吴女士需提供进货发票、付款凭证、购销合同等,来证明是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的,如果只是提供些口头说明或模糊的单据,就有很大可能不被法律认可 。 2、如何评价供应商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供应商作为侵权的源头,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如明知没有厂家授权仍进行销售),依法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最终的赔偿责任。 3、如果最后吴女士迫于压力支付了赔偿金,她将如何挽回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吴女士最终败诉,或与投诉方达成共识赔钱私了,她还可以拿着正式判决书或赔偿记录,加上之前的发票、收据等,直接起诉供应商,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吴女士正在收集证据,以应对起诉,如果败诉她会向供应商提出赔偿。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是怎么看的呢?
太离谱了,河南,郑女士是开五金店的,卖了一款水龙头,被诉侵权了。她收到法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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