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花53万买了一辆路虎车,签完合同一周后,女子高高兴兴去提车,结果发现车子右后门做过二次喷漆。新车一天都没开就变成了维修车,瞬间亏损好几万,女子无法接受,她要求退钱或者换车。结果,4S点解释,车子出厂前就有划痕,是厂家做了维修,他们也没办法,只能被迫接受。女子一听这话简直气不打一处来,花几十万买的,凭什么被迫接受,太欺负人了。无奈之下,女子只好向记者求助。 9月14日,邓女士和丈夫到4S店去订购了一台路虎车,落地价格52万元,当时他们就缴纳了1万元的定金。 9月16日,两人再次到店看车,看完后各方面非常满意,便签订了购车合同,17日支付了尾款。 因为当天店里没有现车,销售告诉他们22日来提车。 22日这天,邓女士和家人兴高采烈地来到4S店提车,然而,当她一拉车门,心情瞬间跌到了谷底。 她发现车门把手里面全是漆,胶条里面也都是,抠都抠不下来,还有好多气喷的痕迹,这明显就是二次喷漆。 邓女士心里“咯噔”一下,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 为了确认自己的判断,邓女士专门找了一个漆膜师傅来看。 师傅检测后告诉她,整个右后车门厚度大约在430微米左右,而车身其他位置大概在310微米左右,右后车门车漆比车辆其他位置厚了100多微米。 这下,邓女士更加确定,这右后车门就是有过二次喷漆。 花了好几十万,居然买了台喷漆车,这谁能受得了,邓女士又气又急,感觉自己被狠狠地坑了一把。 于是,她立刻找到4S店讨要说法,可没想到,对方的态度让她更加气愤。 工作人员居然拿出一张交车单,理直气壮地表示,交车单上是16号签的字,说明16号就已经完成了车辆交付,换句话说,车子的事儿是他们自己造成的。 邓女士一听,简直气不打一处来。 她表示,这交车单是交费之前和所有的合同一起签的,当时销售拿了一沓单子来让他们签,他甚至都不知道哪张是交车单。 而且,16日因为丈夫记错了账号信息,当天并没有付款,17日才把尾款转成功,没交钱怎么可能交付车辆,这完全就是在欺骗消费者。 面对邓女士的质问,4S店工作人员解释说,经过了解,这辆车右后车门把手处在出厂前有轻微划痕,所以厂家在出厂前对划痕处进行了整修,他们之前并不知情,也没有进行过任何修复。 而且,公司有明确规定,客户必须要验车之后才能签交车单,但邓女士的车辆却在付款前就签单子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对此,工作人员支支吾吾地表示,并不知情。 邓女士觉得,4S店明显就是在推卸责任,根本不想解决问题。 多次沟通之后,4S店依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方式,还表示这种厂里头就出来的瑕疵车,他们也没办法,只能接受。 这种做过二次喷漆的车,要是转手卖出去,最少要亏4万左右,好几十万买的新车,凭什么要被迫接受维修车。 邓女士越想越气,她态度十分坚决,要么退钱,要么换一辆新车。 对于邓女士提出的要求,工作人员表示,会先向领导说明情况,再跟厂家进一步沟通。 从法律角度来看,4S店在销售车辆时,未向邓女士告知车辆右后门存在二次喷漆的情况,而该信息可能会影响邓女士的购买决策,4S店的行为侵犯了邓女士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邓女士以新车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存在二次喷漆的车辆,其获得的商品质量与价格不匹配,4S店的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邓女士有权拒绝接受该车辆。 4S店以交车单时间为由,质疑划痕是她们自己造成的,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邓女士在提车时发现车辆右后门有二次喷漆,属于在接受商品后短期内发现瑕疵,4S店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二次喷漆是在车辆交付给邓女士之后发生的,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无奈之下,邓女士向记者求助,好在最后,4S店表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 信源:天天630新闻 10月1日
重庆,女子花53万买了一辆路虎车,签完合同一周后,女子高高兴兴去提车,结果发现车
辨案析历
2025-10-02 11:37:45
0
阅读:119
用户10xxx91
直接起诉,欺诈可是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