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张女士和同伴入住某连锁酒店一个多月后,收到了勒索信息,对方有她入住酒店当晚的视频,索要3万元,否则就传到不良网站。次日对方又发来其直系亲属信息,张女士怀疑酒店泄露,果断报了警,酒店称排查客房没有发现摄像头,酒店也报了警,此回应令人气愤。 (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 2025-09-29 17:55) 张女士一直觉得,出门在外选连锁酒店总归更靠谱些,多花点钱买个安心也是值得的。8月9号当天,她和同伴就住进了陕西西安一家知名的连锁酒店。 当天晚上,张女士和同伴在酒店房间里聊天、看电视,丝毫没有察觉到任何异常。她们还商量着第二天要去附近的景点好好逛逛。 在一个多月后的9月27号当天,张女士正坐在办公室里忙碌地处理着工作,突然手机屏幕亮起,她漫不经心地扫了一眼,这一看可不得了,整个人都僵住了。 信息里,对方不仅准确无误地说出了她的名字,还发来了她和同伴在酒店房间里的视频。 更过分的是,对方还威胁她,让她在规定时间内转3万块钱过去,不然就把视频传到不良网站上,让她身败名裂。 张女士又惊又怕,她赶紧给同伴打电话说出大事了,我们被人勒索了。同伴听后也是一脸惊恐,两人商量着该怎么办。 第二天,张女士还没从昨晚的惊吓中缓过神来,手机又收到了对方发来的信息。 这一次,信息里居然有她父母等直系亲属的联系方式。要是这些信息被家里人看到,那家里不得乱套。 对方怎么会知道她这么多信息呢?难道是酒店泄露的?张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张女士不敢再等下去了,她果断地报了警。张女士把事情的经过详细地说给了民警。 很快,民警就到酒店了解了情况。 此时,酒店也做出了回应。酒店称他们已经对客房进行了全面排查,没有发现任何摄像头。而且,他们也报了警,会配合调查。 张女士质问酒店工作人员,没摄像头哪来的视频,你们这说法也太敷衍了吧。酒店工作人员被问得哑口无言。 其实,张女士心里清楚,酒店这么回应,很难让她信服。她怀疑酒店根本没有认真排查,或者是在故意隐瞒什么。 毕竟,如果真的是酒店内部人员泄露了信息,那酒店肯定不想把事情闹大。 民警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嫌疑人。 原来,是这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张女士的个人信息。 目前,正在全力抓捕嫌疑人。张女士希望能尽快将嫌疑人绳之以法,还她一个公道。 嫌疑人安装隐蔽摄像头偷拍获取张女士的个人信息,还以此敲诈勒索。 酒店声称排查没有发现摄像头,但这个回应难以让张女士信服,是否存在管理疏忽导致信息泄露也存疑。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从嫌疑人获取个人信息并偷拍的行为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嫌疑人在酒店房间安装隐蔽摄像头,偷拍张女士和同伴在房间内的活动,这明显侵犯了张女士等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嫌疑人非法获取张女士的个人信息,违反了该规定。 对于嫌疑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嫌疑人以传播不良网站相威胁,向张女士索要3万元,数额较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最终查明是酒店内部人员泄露了张女士的信息,或者酒店存在管理疏忽,导致嫌疑人能够安装摄像头获取信息,那么,酒店可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酒店未能保障张女士的人身和隐私安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若嫌疑人被抓获,将面临敲诈勒索罪的刑事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刑罚会更重。 嫌疑人还需承担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酒店,若被证实存在过错,需对张女士进行民事赔偿。 酒店作为服务行业,应该对顾客的安全和隐私负责,不能这么敷衍了事。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我不能出卖他!”郑州31岁的王女士,为嫁25岁男友竟与父母互殴。只因父母质疑其
【1评论】【1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