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一女子发现丈夫出轨后,召集5名亲属持木棒、马鞭等,冲进出租屋将女子丈夫及其情人殴打后,用鞋带反绑其双手,押至婆家讨要说法,全程持续了3个多小时,导致女子丈夫头部挫伤、情人手臂骨折。然而女子等人的维权手段在公检法机关看来,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女子等人自己也被处罚了。(来源:裁判文书网,西昌市人民法院) 据悉,张女士在无意中发现丈夫王某出轨后,就一直想方设法锁定对方的行踪并搜集证据。 2024年6月9日晚上,张女士偷偷跟踪王某来到一个出租屋,随后便听到出租屋内有男女欢快的声音,气得恨不得当即闯进去,但她还是忍住了。 随后,张女士电话联系了亲弟弟、堂弟等5人,让他们带着木棒、马鞭等在出租屋外蹲守。 次日清晨6点,王某爽完之后准备离开时,蹲守在出租屋外的众人一拥而上。木棒和马鞭像雨点一样落在了王某身上。 王某立即抱头倒地蜷缩了起来,毫无反击之力。王某的情人李某听到动静走出来阻止,结果也被张女士的亲属一顿暴揍。 在打了一阵后,张女士的亲属用鞋带将二人反绑双手,然后像押解犯人一般将他们带至王某的父母家中讨要说法,整个过程持续了3个多小时。 王某的父母虽然心疼儿子,但对儿子王某的做法也十分生气。只是张女士这么一闹,街坊邻居都知道了,以后这面子往哪搁?之后,王某的父母报了警。 警方赶到时,王某和李某还被押着。随后警方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王某和李某这才被解开了鞋带获得了自由。 之后,王某和李某去做了伤情鉴定。经鉴定,王某和李某全身多处皮下青紫伴表皮脱落。 警方认为,张女士等6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限制王某和李某的人身自由,且对他们的身体进行捆绑并造成了伤害,这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后警方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期间,张女士等人的家属火速与王某和李某达成了和解,王某的家属直接出具了谅解书,而李某在获赔了8万元后,也出具了谅解书。 为何张女士等人的捉奸行为却演变成了犯罪? 王某婚内出轨李某,这是王某的过错,但该过错只在民事和道德领域受到约束。 其实张女士等人在发现王某出轨事实后,完全可以以此作为证据,在与王某离婚时索要精神赔偿,甚至在离婚时要求多分财产,这才是张女士合法维权的手段。 可是张女士等人偏偏使用了暴力手段发泄心中的怨恨,而且他们用携带反绑了王某和李某的双手,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 这种以严重违法对抗轻微违法的行为,绝对是不可取的。 有不少人认为,张女士等人的行为不应该按照犯罪处理,明明拘禁时间都没到24小时。 其实按照《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1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二)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等。 从上述规定来看,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的时间是超过24小时的,才能立案追诉。 对于普通人非法拘禁他人的时间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法律实践中,一般是参考这24小时的规定。 不过,非法拘禁不仅是时间犯,也是行为犯、结果犯。只要实施了捆绑行为,且在捆绑时实施了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或者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结果的,仍可以按照犯罪处理。 张女士等人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们在对王某和李某进行捆绑行为时,对二人还实施了殴打、侮辱等行为。 因此,张女士等人的行为的确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不过,张女士等人的家属积极赔偿了李某的损失,获得了他们的谅解,而且张女士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这均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其他5位亲友都是被张女士召集来跌,他们属于帮助犯,所以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 最后,王某婚内出轨的确有违公序良俗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张女士因为没有采取合法的维权手段,导致自己和亲友都背上了罪名,这真的十分不划算。 因此,维权还是要理性,不能以暴制暴,不能以违法对抗违法。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太劲爆了!老公制作68页精美PPT,控诉老婆出轨!!活久见啊!杭州36岁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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