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29岁女子干女士在一次争吵后离家,不久便在地下停车场被其丈夫张某驾车碾轧、

深度程磊 2025-09-26 16:17:56

武汉,29岁女子干女士在一次争吵后离家,不久便在地下停车场被其丈夫张某驾车碾轧、拖拽8.5米,最终身亡。此案自侦查阶段进入审理以来,已经历 三次开庭,均未当庭宣判。近日,法院公告称将于 2025年9月26日再次开庭,引发公众高度关注。案件的关键在于:张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不同定性,意味着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2018年,干女士与张某相识。初识时,二人被对方的外貌与性格吸引,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12月,他们在家人认可下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干女士怀孕。此时,张某却性情骤变,常常情绪失控,甚至动手殴打妻子。干女士一度想要离婚,但考虑临近分娩,只能暂时忍耐。 2020年11月,女儿出生。可家庭并未因此重归温情,张某仍然脾气暴躁,还多次挪用干女士的钱款偿还信用卡。感情与信任彻底破裂,干女士决定等孩子稍大后便诉请离婚。 2021年3月2日,她向法院正式提起离婚诉讼。按照程序,法院当日未能直接判决。 2021年3月6日清晨,夫妻再度争吵。干女士提及父母借给张某的 30万元未归还,心情极度绝望,当即摔门离开。 几分钟后,张某也下楼至地下停车场,准备驾车外出。就在此时,悲剧发生。 张某声称,他并不知道妻子在车下,启动车辆后未感到异常,直至行驶 8.5米才感觉车底异样,停车查看才发现干女士被拖拽。他随即拨打110与120,但干女士最终因伤重不治。 3月7日,张某被刑事拘留;3月19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干女士家属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说法难以接受。他们认为:车辆底盘较低,常人很难自行钻入车底。即便为躲避殴打,也有其他空间可避,不可能选择极度危险的车底。 家属委托的法医通过尸检与案情结合,提出另一种分析:干女士左大腿前外侧有淤青,不排除先遭车辆撞击;颈部疑似存在扼压痕迹,可能被掐致窒息;随后又遭车辆碾轧、拖拽,导致肝脏等重要脏器损伤。 若这一结论成立,意味着张某可能先对妻子实施了致命暴力,再利用车辆制造“意外”的假象。这一推测与张某的辩解——“妻子自行钻入车底”——明显相悖。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死亡,但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轻信可避免。 若证据能证明张某确实未注意到车底有人,其行为可能认定为过失。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若证据链条完整,证明张某先行施暴,再故意驾车碾轧,则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量刑可能高达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两罪在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的认定上差别极大,因此证据成为裁判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强调: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也就是说,张某的辩解不足以成为定案依据,必须结合物证、人证、鉴定意见综合判断。 目前的分歧点包括:法医鉴定结论:是否能明确认定窒息死亡或撞击先后顺序?车辆痕迹勘验:车身、底盘是否留有符合“碾轧痕迹”的物理证据?监控视频:停车场是否有监控记录案发全程? 若这些证据能够连贯支撑“先施暴后碾轧”的链条,法院将更倾向于认定故意杀人。反之,如证据不足,则可能只能按过失致人死亡处理。 本案还有一个重要背景:干女士在婚内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考虑家庭暴力情节。 而在刑事案件中,若能证明张某长期存在施暴行为,则对其主观恶意的判断也有参考价值。反复殴打、经济控制,再到最终致命事件,可能构成累积性证据,指向“故意”的倾向。 案件尚未宣判,第四次开庭也许会出现新证据。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此案都提醒社会:家暴不是家务事,司法认定不是简单的口供与辩解,而要有科学的证据与法律的逻辑支撑。 对于干女士而言,生命定格在29岁;而对公众而言,这场旷日持久的审判提出了更深刻的追问:在家庭与婚姻的密闭空间里,当暴力与控制不断累积,我们能否更早介入,避免走到“故意”与“过失”的争论,避免一条生命被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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