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男子醉酒后将女子拖进玉米地施暴,还用玉米棒侮辱死者,作案后连夜逃走。24年间,他以为逃过了法律,直至被捕才辩称是“激情犯罪”,要求从轻处罚,但法院的最终判决大快人心。 那是一个深夜,22岁的小郭骑着自行车回家。村口的路要经过一大片玉米地,夜风吹动叶片,发出沙沙声,让本就心慌的她加快了速度。就在即将驶出时,一个男人从路边冲出,一把将她拽下车。小郭尖叫,男子立刻捂住她的嘴,将她死死拖进玉米地。 田间没有灯光,四周寂静。小郭竭力反抗,但男子醉酒后力气更大,动作粗暴。他撕扯衣物,小郭拼命挣扎,大声呼喊,可当时已是凌晨0点,村里人都已熟睡。男子害怕呼喊声引来他人,掐住她的脖子,用力按压口鼻,并多次击打头部。小郭很快失去意识,呼吸停止。 发现她已经没有气息,男子并未停手,反而做出令人发指的举动——折下一根玉米棒,塞入小郭体内。之后,他骑着小郭的自行车,连夜逃走。 案发时,警方展开侦查,但因当年条件有限,案件陷入僵局。小郭的家人多年寻求真相,却始终未能等到凶手落网。直到24年后,随着DNA技术进步,警方锁定嫌疑人崔某某。 面对证据,崔某某供述了案发经过。他称当时饮酒后路过,心生歹意,将小郭拖入玉米地。作案后心虚逃跑,之后几十年间再无违法犯罪行为,到案后也如实供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然而,法律不会因时间的流逝而宽容。法院审理后认定,崔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且属于加重情节,应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法律层面看,这起案件有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崔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崔某某醉酒后强行将小郭拖进玉米地,在其反抗中实施了暴力,并造成严重后果,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更重要的是,该条款明确规定:若在强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崔某某捂口鼻、掐脖子,直接导致小郭死亡,这一结果正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因此法院适用死刑,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是否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明确意图。崔某某的初衷是侵害,而非直接杀人。他之所以捂口鼻、掐脖子,是出于掩盖行为、防止呼救,虽导致死亡,但其本意不在杀人。司法认定中,这类情况一般归入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非单独认定为故意杀人。因此,法院判决的罪名是强奸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 辩护人提出所谓“激情犯罪”“多年守法”“有坦白情节”,是否能减轻? 在刑法中,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影响量刑。但崔某某属于被侦查机关通过DNA比对锁定,并非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其供述也仅是面对证据后的承认,属如实供述,只能算从轻考虑。至于“多年守法”,法律不认可这是抵消严重犯罪的理由。特别是该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亦未采纳辩护意见,确认死刑判决。 这一案件的判决,彰显了刑法的威慑力,也引发公众对追诉时效的关注。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一定年限未被追诉的,不再追究。但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追诉期限可延长至二十年以上。并且,若在追诉期限内被发现,一律应追究。崔某某的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依法不受时效限制。 此外,本案也给社会留下深刻警示。首先,酒后犯罪不是免责理由。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状态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崔某某所谓“酒后冲动”,只会成为加重恶性的重要因素。 其次,侮辱尸体行为极大地放大了社会危害性。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侮辱尸体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崔某某将玉米棒塞入死者体内,这一举动虽已包含在强奸致死的整体犯罪中,但足以体现其残忍恶性,成为量刑考量的重要依据。 最后,案件折射出性侵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受害人不仅失去生命,还遭遇人格尊严的彻底践踏;家属长达二十多年背负沉重痛苦。公众对性侵犯罪“零容忍”,法律亦应通过最严厉的判决回应社会关切。 24年前,一片玉米地里,年轻女子的生命戛然而止。24年后,法律终于给出最严厉的回答。崔某某辩称激情、辩称守法、辩称坦白,但法律的冷静告诉所有人:恶性极端的暴力性侵,唯一的结果就是最严厉的刑罚。法律的正义或许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对于那些心怀侥幸的罪恶,时间从来不是庇护,而是追责的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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