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好心人寒心!湖北武汉,男子驾驶私家车回家,出于好心,免费捎着朋友一起。结果没想到,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朋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男子承担全部责任。朋友出院后,向男子索要13万的赔偿,男子拒绝后,被朋友告上了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杭州日报、张湾法院) 据悉,在2023年的一天,男子王某驾驶私家车准备去往武汉。 张某得知王某要去武汉,打拳跟着王某一块。 王某考虑到两个人本来就是朋友,再加上是顺路,于是决定免费搭载张某。 结果没想到,在行驶过程中,王某一边跟张某聊天一边开车,一个不留神,车撞到了路边的护栏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由于王某操作不当导致交通事故,为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王某并没有什么大碍,可张某却受伤住院了。后经伤情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出院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向王某索赔13万。被拒绝后,张某没有任何犹豫就把王某告上了法庭。 张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由于王某个人操作不当,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导致张某受伤。 本案中,王某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可王某辩称: 第一,王某是处于好意免费搭载张某一同回家,符合有好互助的社会公德。 如果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对方,有悖于良好的社会公德,对王某也有失公平。 第二,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明白参与交通时可能会出现的意外,自身存在过错。 第三,发生交通事故,并非王某主观故意,且本次事故,也给王某造成了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 综上,王某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这么判! 法院认为,好意同乘是一种情谊行为,具有无偿性和互助性,体现了人际交往中的善意互助原则。其当事人并无希望该行为发生法律上的后果并受其法律拘束的意思。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好意同乘虽然体现了善意互助的原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认为,本次事故中,王某应该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张某7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四川,50岁的男子董先生,在儿子因车祸去世后,为延续血脉找上29岁的女子方女士,
【1评论】【6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