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夜班回家,突遇一只拉布拉多撕咬,一怒之下该男子持刀将狗捅死,然而狗的主人声称
大大的瓜
2025-09-16 17:59:50
男子夜班回家,突遇一只拉布拉多撕咬,一怒之下该男子持刀将狗捅死,然而狗的主人声称狗价值38000元,于是将男子告上法庭,经法院审判:男子赔偿狗的主人16000元。
王明是一位物业公司的保安,王明所在的岗位日常值班三班倒,分为白班、小夜班和大夜班,一般小夜班的话,换班时间为夜里23:00。
这天,王明值完小夜班,拖着疲惫的身躯返回家中,已是凌晨。当他到达自己家门口,准备开门的时候,这是黑夜中突然有个黑影向他扑了过来。
王明顿时惊出一身冷汗,他定睛一看,原来是一条大狗,咬住了他的小腿。疼痛万分的王明用自己的拳头猛地砸向狗头。
恶狗松开了嘴巴,王明赶紧开门,进入房间。这时,王明听见这条恶狗还在门外边一个劲的叫着。
怒火中烧的王明转身走近厨房,拿起厨房里的水果刀,忍着疼痛,又再次把门打开,走了出来。
就见那只大狗呲着牙就要来咬王明,王明使劲的握着手里的钢刀,眼中迸射这怒火,猛地刺中扑向他的恶狗,那只狗受伤了,发出呜呜的声音,倒在地上。
王明这时卷起自己的裤脚,看了看伤口,好在自己穿的厚实,伤的不是很严重,但是被狗咬伤,疫苗肯定要打的。
王明看看自己的伤口,想要找到要狗的主人赔偿。但是地上躺的狗,他也不知道是谁家饲养的,于是王明打电话报警。
很快,警察来了,找到狗的主人是李某,李某到了现场,发现自己的狗已经因为失血过多,没有了呼吸。
王明见狗的主人来了,就跟他说明情况,并提出赔偿。
哪曾想李某,不但拒绝赔偿王明,还声称自己的狗是拉布拉多,稀有名贵品种,之前花费38000多元购买的。王明把自己的拉布拉多杀死了,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王明一听,以为对方跟自己开玩笑呢。
明明是你没看管好自己的狗,跑出来给我咬伤了,不赔偿我医药费不说,还让我赔偿你的狗,还有没有王法了。既然协商不行,那就法庭上见。
一纸诉状王明将李某告上了法院,李某见状,也毫不示弱,直接提起了反诉,双方就这样对簿公堂。
一、法庭审题,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首先二人分别举证:
王明举证如下:
1、根据辽宁省猎犬饲养规定,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事发时,李某的拉布拉多咬王明,没有佩戴任何安全措施,李某也未在身旁,所以李某没有尽到对狗的安全义务。
2、根据《民法典》第1245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王明认为自己被李某的狗咬伤,自己不存在故意挑逗行为。
李某反驳:拉布拉多是无攻击性犬种之一,它性情温和友善,喜欢亲近人类,这是世界公认的。
而自己的拉布拉多发怒讲王明咬伤,肯定是被招惹的。由此断定,肯定是王明挑逗在先,激怒了自己的拉布拉多,所以对方有过错,自己免责。
二、法院如何判决:
1、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对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主要是双方针对原告王明被狗咬伤是否存在故意存在分歧。
根据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换句话说,就是李某要想证明王明存在故意招惹他的拉布拉多,而自己不存在过错,必须向法庭提交证据,但是李某没有法庭可以采信证据。
2、对于王明遭到李某狗的撕咬而采取的防范应对,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仅仅只能针对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
针对动物实施的侵害,所采取的防护措施。法律上认定为紧急避险。
3、根据法律规定,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将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
王明在被李某的狗咬伤,脱险后返回家中,本可以关上门,报警处理。
而王明却处于泄愤,拿起刀具,返回屋外,将狗刺死。应认定为采取措施超过必要限度。
依据《民法典》第182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据此,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王明对刺死李某的拉布拉多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李某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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