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61岁老人与相差15岁的女子重组家庭,之后患上血管性痴呆,长年卧于养老院

洋仔说法 2025-09-05 23:41:47

上海,一61岁老人与相差15岁的女子重组家庭,之后患上血管性痴呆,长年卧于养老院床榻,指定了女子为监护人。后来,老人和女儿名下房产遇上拆迁,老人获得补偿110多万,还有一套安置房子,由老人和女儿共有。不料,继母以老人名义起诉女儿,要求分割两人名下共有的安置房产,美其名曰是为了老人利益。庭审中,法院调查发现,早在诉讼之前,老人账户中那笔上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已被继母分多次取现,全部转入了她湖南老家的个人存折中。女儿又痛又怒,当庭指责继母要求分割房产绝非为了父亲的利益,与此同时,起诉撤销继母监护人资格。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老王(化名)今年70岁,是一名退休工人。   2016年7月,时年61岁的老王与46岁的任女士(化名)再婚,双方是重组家庭,各有一个女儿。   老王的亲生女儿叫小王(化名),任女士也有一个亲生女儿。   2019年1月,老王因中风被任女士送入养老院居住,养老院的评估报告显示,老王丧失自理能力,并患有高血压、吞咽障碍和智力障碍。   2021年7月,任女士向法院申请认定老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   法院经审查确认老王患有血管性痴呆,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任女士为监护人。   2022年3月,老王父女因黄浦区老宅拆迁,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按份共有该房产。   此外,老王于2023年获得房屋货币补偿款110余万元。   2024年初,小王突然收到松法院的传票,父亲老王起诉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安置房产,而老王的法定代理人正是继母任女士。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任女士并未到庭,而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法院赴养老院探望老王时,发现其几乎无意识反应,仅能轻微眨眼和右手摆动,无法言语。   更令人震惊的是,法官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老王名下的110万元动迁款已被任女士多次取现,并全部存入其湖南老家的个人账户。   小王当庭抗辩,指出任女士的行为已损害父亲财产权益,并同时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第一,小王起诉要求撤销任女士的监护人资格,为何没有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院指出,任女士擅自将老王的110余万元巨额存款转至自己个人账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并对老王的财产权益造成了“现实危险”,符合法定撤销条件。   但是,一旦撤销了任女士的监护人资格,还得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监护人。   法院认为,完全剥夺任女士的资格,指定小王为唯一监护人,是一种方案。   然而,任女士作为老王的合法妻子,在法律上仍然是其最亲近的家庭成员之一。完全剥夺其资格可能引发新的家庭矛盾和诉讼。   尽管任女士在财产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但其在日常联络、就医协助等某些具体事务上仍可发挥作用。   基于此,法院指定任女士及小王作为老王的共同监护人,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更有利于老王的权益保障。   第二,在任女士与小王形成共同监护后,任女士单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其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虽然法院判决指定小王与任女士为共同监护人,旨在形成互相监督、制衡的机制,以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老王的利益,但这并未绝对剥夺任女士作为监护人之一的法定代理权。   在共同监护模式下,若监护人之间意思表示存在分歧甚至冲突,则应审查具体代理行为是否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而非一概否定单方代理的资格。   可见,从保障被监护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准许任女士作为监护人之一代为提起诉讼,其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第三,任女士要求分割与被告按份共有房产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任女士虽有权代理老王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应有利于保障老王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老王已有110万元补偿款可供使用,且无证据表明其急需资金用于医疗或生活必需。   法院认为,查询银行流水可知,任女士已将老王的110余万元补偿款全部转移至其个人账户,任女士现提起分割房产诉讼的行为,实质上并非为维护老王利益,而是可能损害其财产权益。   综合上述,法院判决驳回了任女士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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