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男子婚内出轨,长期和第三者同居,第三者给他生下了儿子,男子将妻子和俩孩子扔到脑后,谁知他身体不适,在医院看病时突然死亡,非婚生子出面,和医院签了《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还拿出6000元给他办了后事,医院将20万赔偿金,全部打到非婚生子账户,妻子知道后勃然大怒,带两个婚生孩子告到法院,要求非婚生子返还15万元。 2025年7月2日,河南经济报报道了一件案例,令人深思。 王大和张某是一对夫妻,婚后不久,张某生下了一对儿女。 夫妻俩有儿有女,按道理说,应该十分的幸福,可王大不甘寂寞,很快就在外面又找了女人。 女子李某很快怀孕,十月怀胎,生下了儿子王丙。 从此以后,王某更不愿意回家,干脆和李某长期同居,宛若他俩才是正式的夫妻。 妻子张某觉察不对,可等她发现时,李某早就生下了儿子。 张某无可奈何,为了孩子,她也要守住婚姻,只要她不离婚,王大和李某就不能结婚。 王大我行我素,才不管妻子孩子,只要你们不闹,我就享尽齐人之福。 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们渐渐长大,王大花天酒地,很快身体就出了问题。 2025年3月,王大感到很不舒服,他去医院就诊,可万万没有想到,他这一去,再也没能活着回来。 医院出了医疗事故,王大在治病期间,突然去世,他去世时妻子不在,只有非婚生子王丙守在医院。 王丙以儿子的身份和医院签订了《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按照协议,医院将20万元死亡赔偿金打到了王丙的账户。 妻子张某得到了消息,她带着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立刻就往医院赶去。 等他们来时,王丙已经为王大处理了后事,丧葬费花了6000多元,全是王丙自己承担。 2025年5月,王甲、王乙和张某才得到了消息,王某死于医疗事故,医院一共赔了20万元。 这20万元,全部打进了王丙的账户,而王丙只字未提,并不打算分给他们。 母子3人坐不住了,他们认为,王丙作为非婚生子,虽然也是王大的儿子,他也和婚生子一样,具有同等继承权利。 但是,王大有正式的妻子,和两个婚生孩子,他们也同样具有相同的权利,王丙不能独自占有这笔死亡赔偿金。 王大活着,对不起妻子孩子,如今他死了,就连赔偿金都落入他人手里 张某越想越气,带着王甲,王乙,一纸诉状,将王丙和他的母亲李某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支付15万元。 法庭收到诉状,立刻详细地询问了细节,之后,法院和王丙和李某进行沟通,讲释法理。 如今王大已逝,或者的人还要继续,上一代人的纠纷,不要往下一代再继续。 到了最后,双方也都希望心平气和,和平公平的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王丙虽为非婚生子,但与王甲、王乙同属王大的子女,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医院赔偿金的分配及继承权行使均不得因其出生形式而受歧视。 王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死亡赔偿金通常在配偶、父母、子女间平均分配,但需酌情扣除丧葬费等合理支出。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及精 神损害的补偿,不属于遗产,王丙无权单独占有全部赔偿金。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大婚内与李某同居,并生下了王丙,虽不直接构成违法,但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李某作为王大的同居伴侣,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因此,李某不具备直接分配死亡赔偿金的主体资格。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王大与李某的同居关系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效力。 李某不享有配偶权利,如继承权、赔偿金分配权。 即使李某与王大长期同居,并生育了王丙,其法律地位仍局限于同居伴侣,而非近亲属。 因此,李某无权直接分得死亡赔偿金。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 李某和王丙自愿向张某、王甲和王乙支付款项14万余元。为了方便,这笔钱统一打入王甲的账户。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 河南经济报2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