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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一男子右手被玻璃割伤,在宜兴某医院清创缝合后,竟收到"前列腺、双肾"等

江苏常州,一男子右手被玻璃割伤,在宜兴某医院清创缝合后,竟收到"前列腺、双肾"等8项内脏彩超单!家属质疑:"手在流血,查前列腺有什么用?质疑过度医疗?"更揪心的是,术后CT显示伤口残留玻璃渣,二次开刀再缝针。家属怒吼:首次清创时反复提醒医生彻底清理。目前,涉事医生已被停职,卫健委紧急介入调查,医院承诺会公布调查结果。   7月2日,据红星新闻报道,2025年6月28日,江苏常州务工人员张强(化名)因右手被玻璃严重划伤,前往宜兴市某医院急诊。清创缝合后,医生建议住院观察。   其堂弟张明(化名)探视时发现两张检查单:一是,手部CT检查单(术后显示伤口内残留1毫米玻璃碎片);二是,腹部彩超检查单,要求检查前列腺、双肾、输尿管、膀胱、肝、胆、胰、脾共8项内脏器官。   张明质疑过度诊疗,院方回应"家属不想做可不做"。更令家属愤怒的是:   其一,首次清创时,张强多次提醒医生彻底清理玻璃碎片,医生声称"已冲洗干净";   其二,缝合后CT却检出残留异物,导致二次切开伤口取出玻璃渣,造成患者身心双重伤害。   家属通过社交媒体维权后,7月1日医院联系张明称,涉事医生已停职,宜兴市卫健委介入调查。   截至7月2日,张强仍在住院,医院未就"过度诊疗"及"清创失误"给出解决方案。   对此,有网友说,愤怒但不站队!关键看两点:一是,彩超单有无‘手外伤诱发隐性肾病’的鉴别诊断记录;二是,清创时是否用了探针+放大镜。若无证据,停职的处罚显然不够。   有网友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要乱带节奏,现在事情不明朗,需要等待官方通报情况,让子弹在飞一会儿。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判呢?   1、手部外伤是否需检查前列腺等无关脏器?涉事医院是否构成过度诊疗   《民法典》第1227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师法》第31条规定,医师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涉事医院的外科工作人员曾向记者反馈,按照当地规定,凡是住院的患者,都是需要安排进行一些比较常规的检查,而常规检查包括了腹部B超以及胸部CT等检查项目,对于一些年龄比较大的,则还要检查前列腺等部位。   但是,卫健委相关工作人员则不是这么认为,对于单纯一些手部外伤,一般来说不需要进行前列腺、腹部等方面的检查。   这样看来,对于手部外伤到底要不要检查其他无关联部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从普通人的角度,手部外伤,除非是要手术,要求患者做前列腺等部位的检查,有些没有必要。   而且,患者张强的年龄才34岁,与医院所说年龄大的才会要求检查前列腺存在一些出入,34岁显然不算是年龄大的患者。   值得一提的是,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几医务人员在对患者采取检查措施时,应当如实告知病情及风险。   在本案中,张强的检验单是在其堂弟拿到手后,自己发现端倪,说明开具的医生可能没有说明这些检查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而医生一句“家属不想做可以不做”,也说明这些检查是非必要的。   基于此,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张强的身体情况需要做其他部位B超、CT等检查的,或涉嫌过度诊疗。   2、涉事医院是否违反诊疗规范?是否构成医疗过失?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患者张强已明确提示玻璃划伤,医方未使用探针探查或术前行影像检查,或存在疏忽大意的果实,或违反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而医生首次清创失误后,直接导致二次手术,对其扩大损失存在过错。   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不难判断,医疗方在针对张强的治疗过程中,很大可能存在诊疗瑕疵,而对于未尽诊疗水平的诊疗活动,依法推定具有过错。   3、患者张强该如何维权?涉事医生该如何处罚?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张强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如对开具检验单时,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医疗风险等情况,未询问患者意见,则构成医疗过错。   而过度诊疗等问题一旦查实,医生无疑推定存在过错。   张强作为患者,依法可以就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向医疗机构索赔。   对于医务人员,《医师法》第56条规定,卫健部门可以对实施不必要检查和治疗的医务人员,采取警告及罚款处罚,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执业甚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对此,大家怎么看?

评论列表

还好不是出生在印度的科莫多
还好不是出生在印度的科莫多 2
2025-07-03 06:59
以前有人开胆囊结石,没查出肺癌,后来告医院还成了[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