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山东青岛,逆行大货车倒车让路,被一辆迎面驶来的小轿车“贴脸”狂摁喇叭,路人大喊“别斗了!”小轿车无动于衷,大货车一退再退,一气之下将小轿车撞进附近的工地围栏里。
而后大货车司机仍觉得不解气,手持一棍状物朝小轿车敲打,将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打碎。
结果,大货车司机悲剧了,被警方刑拘。
知情人士透露,事发地属于交通管制地段,大货车是被指挥进场。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小轿车没有毛病,大货车逆行、实线变道,应该负全责。
但是更多的网友认为,大货车明明是指挥进场,且已经退让,让出路让小轿车通行,小轿车还紧逼大货车,是得理不饶人!是故意挑衅、找事。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具体到本案,如果涉事大货车是被交警指挥进场,也就没有逆行之说。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谨慎驾驶、避免事故发生是驾驶员的基本义务。即便涉事大货车确实是逆行,小轿车在大货车避让后也理应当及时通过,而非“贴脸”跟随大货车并狂摁喇叭。
再次,小轿车确实不对,但是最多也只是交通违法。大货车司机遇到这样的事情完全可以与小轿车司机友好沟通,说明情况,甚至报警,找交警协调。
大货车司机没有,反而释放情绪,将小轿车撞进附近的工地围栏里,而后又将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打碎,很显然是故意伤害他人、损毁他人财物。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7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93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万幸的是,小轿车司机没有受伤,不幸的是,小轿车本身受损,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大货车司机最终还是被刑拘。
大货车司机不仅面临刑事追责,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27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是大货车司机故意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需要大货车司机自己承担小轿车的全部损失。
最后,当然,如果确实事出有因,小轿车又存在“挑衅”行为,大货车司机或可被从轻处理、减轻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开车路上不要斗气,要学会包容和礼让,文明有序驾驶,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