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云重重!”湖北孝感,一男子无证驾驶摩托遇交警临检拦截,自述因骂交警遭围殴致9根肋骨骨折成十级伤残。警方断然否认:"执法记录仪无殴打!"蹊跷的是,交警部门转头却愿意以"社会救助"名义掏出14万元给到男子。更魔幻的是,督导大队声称"案件侦办中",但此前公安部门并未对该案立刑事案。网友质疑:"若真无过错,何需天价救助?"伤残鉴定与执法记录仪正面对决,14万买断的究竟是人道关怀,还是消失的真相? 据现代快报报道,2025年6月17日,湖北孝感市民曾某(化名)自述,2024年8月19日晚,其无证驾驶摩托车途经云梦县交警大队义堂中队酒驾查验点时被拦截。 据曾某陈述,其在接受查处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辱骂交警,随后遭多名交警围殴,导致身体多处受伤。 经司法鉴定,其9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曾某认为该事件已涉嫌刑事犯罪,但向云梦县公安局报案后未获立案。 2025年6月17日,曾某向媒体曝光此事。次日,云梦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执法记录仪显示“不存在殴打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但承认曾某在执法过程中受伤。 案件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执法记录仪成‘薛定谔的摄像头’?既然能证明清白就该全程公开!肋骨不会凭空断裂,难道曾某是‘碰瓷宗师’——可哪个碰瓷的专挑九根肋骨碰? 有网友说,‘社会救助’这词用得妙啊!既非赔偿也非补偿,完美绕开《国家赔偿法》追责程序。 有网友说,关键不在有没有打,而在怎么伤的!若执法记录仪拍不到骨折过程,请公布:①现场警力站位图 ②涉事交警外伤鉴定 ③摩托车倒地方向。物理定律不会撒谎! 也有网友说,无证驾驶以及骂警察本就该严惩!警察深夜执勤风险极高,推搡中意外骨折难免。14万救助金已显担当,难道要打不还手才满意?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析。 《公安机关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20条规定,对于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危及人身安全的,经警告无效后,可以徒手制止。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本案中,警方主张“无殴打行为”与曾某9根肋骨骨折的客观伤情形成尖锐对立。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肋骨骨折6根以上即构成轻伤一级,且多发骨折极易伴随胸腔器官损伤风险。此种伤情通常需高强度钝性外力,如踢踹、棍击或猛烈撞击,方能形成,与常规徒手制服(如反扭关节、按压控制)的致伤机制存在显著差异。 即使曾某存在辱骂行为,依法口头警告无效后方可采取徒手制止,且禁止针对要害部位攻击。肋骨作为胸腔脆弱部位,绝非合法制伏动作的合理接触目标。 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若执法记录仪未显示曾某持械攻击或暴力拒捕,则警方或需证明:何种必要手段导致9根肋骨骨折? 2、警方以“无殴打行为”为由不予立案,是否与曾某的伤情鉴定结论相矛盾? 本案中,警方以“无殴打行为”为由不予立案,但有三个关键问题有待考量。 一是,若否认外力殴打,则需说明骨折成因,是曾某自行摔倒?或执法中意外碰撞?但14万元“社会救助”的支付反向印证警方承认因果关联——否则该款项缺乏给付基础。 二是,执法记录仪不排除可能存在选择性录制或角度遮蔽,如仅拍摄面部而遗漏身体动作。结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存疑影像证据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警方未说明录像是否全程无间断、是否多角度覆盖,更未委托第三方进行影像鉴定。 三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依法应当进行审查,而该审查非“形式核对”。本案中,警方理应做以下事宜,如对传唤涉事交警说明动作细节、勘验摩托车及现场痕迹;比对抗拒执法动作与骨折部位的关系等等。 对于警方不立案的情况,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曾某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尝试获得立案救济。 3、14万元“社会救助”的性质如何?该款项是否变相承认执法有瑕疵? 警方强调14万元系“社会救助”而非赔偿,其原因不得而知,但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需以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 而社会救助通常由民政部门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警方无此职能。若属人道补偿,则应明确标注“补偿款”性质,在程序上,可能存在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