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房主装修,找装修公司装灯具。工人安装时不慎摔伤,装修经理和房主却互相推诿,都不想担责。工人一怒之下,将两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装修经理赔40%,房主赔30%,工人自己也担30%。这判决一出,三方都懵了,责任到底咋划分才合理呢?
据6月16日,半岛晨报报道:大连的李先生最近装修新房,找了一家装修公司负责全屋装修。到了装灯具这一步,李先生让装修经理张某安排人来装。没想到,工人小王在安装时一脚踩空,摔了个大跟头,伤得不轻。
小王住院后,医药费、误工费加起来不是个小数目。他找张某要赔偿,经理张某却说:“我是按房主要求找的人,这事你得找房主。”
李先生一听,也不乐意了:“我找的装修公司,出了事当然得你们负责。”两人就这么踢起了皮球,谁也不想担责。
小王一怒之下,将装修经理张某和李先生都告上了法庭。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1,装修经理作为雇主,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装修经理安排工人进行灯具安装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在此过程中,装修经理有义务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全防护设备、安全作业环境等,并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与指导。
然而,装修经理显然未尽到这些义务,导致工人在安装灯具时摔伤。
因此,装修经理对工人的损害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工人因伤势严重构成伤残,装修经理除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外,还可能需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2,房主李先生,在此事件中并非完全无责!
虽然李先生与工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但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先生作为房主,在装修过程中对装修工程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包括监督装修公司的安全作业情况。
若李先生明知或应当知道装修公司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却未加以制止或提醒,那么他对工人的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
3,工人小王,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作为成年人,小王在作业时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若小王在安装灯具时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未佩戴安全带、未检查作业环境安全等,那么他对自身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装修经理张某作为雇主,对工人的安全有保障义务,应承担40%的责任,赔偿2.1万元;李先生作为房主,在装修过程中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应承担30%,赔偿2.9万元;而小王自己作为成年人,在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30%的责任。
这判决一出,三方都懵了。装修经理觉得判得重,李先生觉得冤枉,小王也觉得自己不该担这么多责。
若李先生认为判决不公,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但若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赔偿义务,同样可能面临强制执行措施。
这事闹得,三方都挺郁闷。你说,这责任到底咋划分才合理呢?是不是装修时得更小心,找靠谱的公司,签好合同,才能避免这样的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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