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死了是不是就要结案?受害人难道只能认栽,又该如何为自己讨说法? 5月22日下午5点40分左右,马女士在杭州万象城购物后打算开车回家。结果到了停车场后,被一名持刀的歹徒挟持。 歹徒拿刀抵着马女士的腰,要求马女士开车离开商场。马女士惊恐之中,趁对方不注意给男友发了一条求救信息。 马女士的男友收到信息后,便立即报了警。报警不久,警方上门了解情况后,拨通了马女士的电话。 电话的另一头,凶手让马女士接通电话,让马女士说在开车,而后挂断电话。马女士照做。 马女士的男友意识到马女士可能被人挟持,随后通过家里的平板定位到马女士手机的位置。又拨通了当地警方的电话。 当地警方根据地址找到了马女士,并要求凶手下车。万万没想到的是,凶手发疯似的拿刀连捅马女士20多刀,而后又捅了自己。 事后,警方将马女士和凶手送医抢救,马女士虽然中了20多刀,但是幸运的是曾经做过隆胸手术,假体挡住了凶手的致命攻击,保住了一命。 事后,马女士向警方了解凶手的情况,警方告诉马女士凶手已经死亡,相应的案件也已经终结。 马女士于是将自己的经历发布到网上。 对此,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凶手死了就要结案,难道受害人只能认栽?” 那凶手死了是不是就要结案?碰见这样的事情,如果凶手死了,又该如何为自己讨说法?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可见,凶手死亡,自然也就没有追究凶手刑事责任的必要。警方撤销案件并无不当。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中也没有纯粹的人死债消之说。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凶手畏罪自杀虽然可以逃避刑事责任,但是却无法因死亡而当然地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留有遗产的,应在遗产范围内赔偿马女士的损失。 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凶手精神上存在问题,属于无或者限制责任能力人。 马女士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向凶手的监护人追责。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事发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内,马女士起初进行呼救时,商行并未发现,说明存在一定的管理问题,马女士也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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