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离婚后,将6岁的女儿留给了前夫,她渐行渐远,和女儿断了联系,不久后女子再婚,买了房子,房产证上是她和二婚丈夫的名字,30年后,女子病危,想认回女儿,女儿拒绝,女子去世后,二婚丈夫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女子50%的房产,女儿不乐意了,我也是第一继承人,房子有我25%,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这事儿说白了就是法律和人情掰手腕。
按《民法典》规定,亲生子女就算几十年不联系,照样有资格分遗产。
可法院也说了,要是子女明明有能力养父母却不管,那遗产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但问题来了,这姑娘从小被亲妈扔下,成年后突然冒出个病危的妈要认亲,换谁心里不膈应?
举个例子,就像你小时候被邻居家狗咬了,三十年后狗主人临死前说要把骨头留给你,你说这骨头该不该要?
法律上这骨头确实有你一份,可心里那口气就是咽不下去。
法院最后判了25%,估计是觉得母女俩都有难处,一个当年狠心抛下孩子,一个憋着三十年委屈,这25%算是给血缘关系留的最后体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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