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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网络交友引发的性侵案 山西省某县,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某陌”聊天软件结识了一

一场网络交友引发的性侵案

山西省某县,被告人郭某某通过“某陌”聊天软件结识了一名年仅10岁的女孩杨某某,并在车内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最终,郭某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五年六个月的牢狱代价。

郭某某通过“某陌”聊天软件认识了杨某某。两人聊得火热,郭某某得知杨某某年仅10岁,却依然决定与她见面。当晚,郭某某驾车来到吕梁市某村杨某某家门口,接上杨某某后,沿国道307线前往柳林县。

凌晨时分,郭某某将车停在柳林县某公司附近的路边。在车内后座,郭某某强行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杨某某年仅10岁,无力反抗,只能默默承受这场噩梦。

次日,郭某某将杨某某送回家中。杨某某的家人并未察觉到异常,直到杨某某的情绪出现明显变化,家人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报警。

警方通过调取郭某某车辆的行驶记录和现场勘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郭某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犯有强奸罪,并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郭某某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他的指定辩护人提出,郭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明知杨某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二款、第25条第(4)项、《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评论列表

happylbb1974
happylbb1974 7
2025-06-07 14:48
强奸幼女判5年6个月,是不是判的太轻了

丁蟹 回复 06-07 21:21
鉴于积极主动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哭笑不得]

探花郎
探花郎 3
2025-06-07 16:45
二十年以上还凑合
探花郎
探花郎 3
2025-06-07 16:44
二十年以上这凑合
阳光
阳光 2
2025-06-07 19:00
应该另加化学阉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