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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相撞:一场健康权纠纷背后的法律较量 2024年11月22日,上海市奉贤区的

意外相撞:一场健康权纠纷背后的法律较量

2024年11月22日,上海市奉贤区的一个普通上午,何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出门。然而,当他行驶到某某公司1的厂区内时,意外发生了。何某的电动车与一辆铲车发生了擦碰,何某当场摔倒,痛苦地捂着右脚,无法动弹。事故发生后,何某被紧急送往某某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南院救治。经诊断,何某右侧三踝骨折、右足多处骨折,伤势十分严重。何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6天,期间还进行了多次手术,医疗费用高达78019.48元。

事故发生后,何某多次与某某公司1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某某公司1认为,事故发生在公司内部的私人区域,且该区域设有“苗圃区域,禁止入内”的警示牌,何某擅自进入该区域,应自行承担后果。公司还声称,铲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静止状态,驾驶员并无过错。此外,公司对何某的电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但法院认为该申请已过举证期限,且与案件事实无实质性关联,不予准许。

无奈之下,何某将某某公司1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衣物损失费、律师费以及维修费等,总计240755.88元。法庭上,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何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铲车撞伤,无任何过错。而某某公司1则坚称,何某进入私人区域采草药,属于自陷风险,且铲车当时处于静止状态,公司无侵权行为。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仔细分析了事故的经过和双方的责任。法官认为,虽然事发区域设有警示牌,但该区域并非全封闭区域,且事发当日铁门未关闭,何某骑车出入未见阻拦。因此,该区域应被视为非全封闭开放式区域。关于事故的发生,法官认为,无证据证明一方处于静止状态,事故应推断为双方共同运动不慎造成。然而,某某公司1在施工过程中未放置施工区域警示设施,且铲车驾驶员无相应驾驶操作证,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何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何某在骑车通过施工路段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某公司1承担80%的责任,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174572.7元。法官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