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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乐清,男子在一足浴店花了598元洗脚,期间,在包间洗澡时,女技师帮其加水、搓

浙江乐清,男子在一足浴店花了598元洗脚,期间,在包间洗澡时,女技师帮其加水、搓澡,洗完澡后,女技师又用手在其私处涂抹东西并抚摸。男子起了兴致,欲与女技师发生关系,但因女技师要求加钟,与女技师发生“拉扯”。“拉扯”中女技师从床上掉了下来,后脑勺磕了一个包。男子担心被讹主动报了警,结果悲剧了被指控强奸。(来源:新黄河等)

据悉,2年前,男子黄某和2名朋友到一足疗店进行消费。

到了足浴店后,黄某要了一个598元的项目。随后便跟着女技师进入包间。

进入包间后,黄某换了足疗店提供的短裤后,在包间洗澡池里洗了个澡,期间,女技师又是帮其加水,又是帮其搓澡。

黄某洗完澡后,便躺在床上。女技师又用手在其私处涂抹东西并抚摸。

黄某一时兴起,从床上坐了起来,欲与女技师发生关系。因女技师要求加钟,黄某不愿意与女技师发生“拉扯”!

“拉扯”中,女技师从床上掉了下来,便喊来足疗店的经理,协商处理此事。

黄某的2个朋友闻声也从其他包间出来,黄某瞥见女技师后脑勺肿了一个包,担心去医院检查后被讹,便主动报警。

结果,令黄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民警赶到现场后,女技师表示,黄某要强暴自己,才导致自己从床上摔下来。

警方随后以涉嫌强奸罪,对黄某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目前,黄某已被检方公诉,今日开庭。

检方的公诉书显示,起诉的事实依据是,黄某在女技师提供服务过程中,强行搂抱女技师并强行扒开女技师的内裤,欲强行与女技师发生关系,因女技师一直反抗未能得逞,在女技师反抗过程中,导致女技师受伤。

对此,黄某的姐姐在接受采访时为弟弟喊冤,认为女技师提供的项目涉黄。黄某的辩护律师也通过暗访掌握了涉事足疗店涉黄的相关证据。

但涉事女技师对此予以否认,称事发时,是黄某躺在床上不愿意穿短裤,自己帮黄某床短裤时,被突然坐起的黄某扑倒……

此外,黄某的辩护律师还表示,在当时的环境、场合下,包间的门也没有反锁,女技师真的不愿意,可以随时呼叫。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呢?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性关系的行为。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也就是说,即便女技师提供的项目涉黄,如果女技师在过程中不愿意与黄某发生关系,黄某不顾女技师的意愿,强行与女技师发生关系也会构成本罪。

妇女的意愿如何是一种主观心态,很难直接判断,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从案发前双方的关系、案发时被害人的认知能力、案发时被害人的反抗能力、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事后被害人的反应等因素综合判定。

女技师事发时没有第一时间没有呼救,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女技师意愿的一个方面。黄某当时是否违背了女技师的意愿,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虽然黄某的姐姐为黄某喊冤,黄某的辩护人也欲给黄某做无罪辩护,但是警方、检方均认为黄某有罪,其实基本上已经说明了黄某的结局。

《两高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不过据悉,黄某的家属也做了两手准备,替黄某赔偿了女技师1万元,已取得了女技师谅解。如果法院真的认定黄某有罪,也可对黄某从轻处理。

最后,黄某的案件令人唏嘘。黄某的结局如何,都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尊重女性,无论是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违背女性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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