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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12岁少年邀请朋友一起下河游泳,可朋友却被卷入湍急的水流中,少年为救朋

湖南永州,12岁少年邀请朋友一起下河游泳,可朋友却被卷入湍急的水流中,少年为救朋友不幸溺亡。事后,少年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当少年的父母向被救孩子的父母主张一些补偿时,却遭到了拒绝,对方父母反过来责怪少年差点让自家孩子回不来,并且还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对少年的见义勇为认定。法院判了!(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日14时许,雷某约了同学陈某一起到家附近的河里去游泳。然而陈某在游泳过程中,突然游向了水流比较湍急的地方,结果整个人都被冲走了。

雷某听到陈某的呼救声后,立即向岸边正好路过的李某求救,并只身一人向陈某的方位游了过去。可由于水流实在太急,雷某还没游多远,也被水流给冲走了。

李某下到河中时,只抓到了陈某一人,当他艰难的将陈某拖上岸后,剩下的体力已经不足以支撑他在下去救雷某了。之后,李某选择了报警求助。

同日下午18时许,当地救援队下河将雷某打捞上岸后,送往医院抢救,但还是没能把雷某给救回来。

同年11月27日,当地政府部门鉴于雷某和李某勇救陈某的事迹,给李某以及雷某的家属颁发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

与此同时,雷某的父母认为雷某既然是为了救陈某而死,那陈某应当给予一点补偿。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由此可见,雷某的父母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陈某的父母不同意补偿,他们认为要不是雷某带着陈某下河游泳,也不会导致陈某差点溺水。

此外,陈某的父母还认为,真正救下陈某的是李某,雷某被评为见义勇为不合理,他们还提出了申请,要求撤销对雷某见义勇为的评定。

陈某父母的一番言辞,让雷某父母气不打一处来,于是他们将陈某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父母应当向雷某父母支付9.9万元补偿金。

但是陈某的父母不服,认为补偿金过高,家里无法负担,于是提起了上诉。同时,陈某父母将相关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雷某见义勇为的认定。

那法院会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雷某虽然邀请陈某一起下河游泳,且真正救下陈某的是李某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要不是雷某当时及时呼救,李某也许都不知道陈某溺水。

因此,雷某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条件。

其次,陈某父母提出撤销对雷某见义勇为的认定,这个的确于法无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相关部门认定雷某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那么应该由雷某的父母提出撤销见义勇为的诉讼,而不是陈某的父母提出。

此外,就算陈某的父母有权提出,只要认定程序和事实没有问题,那就无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第三,雷某见义勇为救下了陈某,雷某的家属有权要求陈某父母支付适当的补偿金。

但是这里的是补偿金,并非赔偿金,所以补偿金的多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

法院调查发现,雷某和陈某的家庭都不富裕,让陈某家一下子拿出9万多元,的确会对其家庭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在法院调解后,陈某父母主动撤回了要求撤销见义勇为认定的诉讼,并同意补偿雷某父母5万元。

最后,法院对雷某的行为作出了评价,认为我国虽然支持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但并不提倡未成年人在面对超出自己能力范畴的情况下去见义勇为,这是不明智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4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也就是说,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有义务教导自己的孩子在面对危险时要保护好自己。同时,也有义务教导孩子要远离危险的地方。

雷某溺亡一事的发生,也反映出了其父母在教育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希望其他家长引以为戒,不要让未成年的孩子独自下河。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