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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离家出走30年,父母去世前也没有回家看一眼,但父母去世后,立即回家取走父母1

小张离家出走30年,父母去世前也没有回家看一眼,但父母去世后,立即回家取走父母11万元存款。小张叔叔气不过,将小张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小张没有继承权。

据报道,30年前,小张时年20岁,年轻气盛,和父母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

父母以为小张过一段时间就会回家,但到了年底,小张不仅没有回家,连个消息也没有。

于是,小张的父母选择报警,请求警方帮忙寻找,但由于小张已经成年,警方也没有找到。

在接下来的30年,小张父母倍加思念小张,托人到处寻找,尤其是小张的母亲患有癌症,想在去世前再见一次儿子,但小张也没有出现。

之后,小张的母亲不幸患癌去世,父亲在做了肺部和心脏手术后不久去世,但小张也没有回家送父母一程。

但就在小张叔叔料理完大哥的后事后,发现大哥银行卡11万存款不翼而飞,经过银行调查,得知11万存款被小张以继承人的身份取走了。

小张叔叔非常气愤,气愤的不是这11万元,而是小张30年对父母不闻不问,却在父母去世后,将钱款取走。

于是,小张叔叔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小张没有继承权,返还11万元。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小张还有继承权吗?这11万元应该归属于小张还是叔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小张属于第一继承人,小张叔叔属于第二属于继承人,如果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小张的父母并没有立下遗嘱,所以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即小张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张叔叔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13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小张具有赡养能力,却在30年时间里,尤其是父母患病期间,没有回家看父母一次,甚至父母的后事都没有给予办理,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130条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小张叔叔长期照顾大哥大嫂,托人帮忙寻找侄子,在大哥大嫂去世后,帮忙办理后事,已经尽到了足够多的抚养义务。

所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张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未尽到照顾义务,丧失继承权,其父母的财产由叔叔继承,遂判决小张返还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