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捡到一张优惠券,声称可以免费体验“冰火双修”项目,于是他就准备享受一番!结果男子竟然被忽悠充了5000元会员卡,而服务的过程更是让他目瞪口呆!
(消息来源:1818黄金眼)
曹峰是一家企业的员工,每天都要长时间伏案工作,工作的压力让他感到疲惫不堪,为了缓解疲劳,他常常光顾附近的按摩店,寻求一些身体上的宽慰。
一天,曹峰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偶然发现车上插着一张小卡片,他好奇地拿起来一看,发现这是一张按摩店的优惠券。
上面写着可以享受价值588元的按摩服务,不过,卡片上的图片和文字相当露骨,还标注着可以免费体验神秘的“冰火双修”。
曹峰心想,也许这是个机会,可以免费享受一次按摩服务。
但他也一再告诫自己,只能对正规按摩感兴趣,不对其他内容有兴趣。
按照优惠券上的地址,曹峰来到了按摩店。
前台告诉他,这张优惠券只能与至尊会员卡一起使用,所以他必须办理一张会员卡才能享受这个待遇。
曹峰看了看店里的价格,发现价格还相对比较合理,而且他平时确实需要放松,于是,他就毫不犹豫的办了一张会员卡,并充了5000块钱。
随后,一名技师将曹峰带到3楼的一个房间。
一开始,技师的按摩手法还算规矩,但很快,他凑近曹峰的耳边,开始用挑逗的语言,试图进行一些身体接触。
曹峰感到很不舒服,他立刻制止了技师的行为,并要求结束服务。
但技师并没有停下,反而变本加厉地进行言语挑逗,让曹峰无法容忍,于是他毫不犹豫地终止了按摩过程,并要求店长进行退款。
曹峰认为,这种服务让人感到极不舒适,他怀疑这家店的经营方式是否合法,因此要求退卡退费。
但店长却告诉他,会员卡已经被激活,无法办理退款。
曹峰多次与店长协商,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他随即就向媒体发出了求助,记者了解情况后,决定亲自前往这家按摩店,以解决这个问题。
当记者抵达按摩店时,立刻被一群穿着性感服装的女迎宾所接待,她们的着装风格和令人遐想的姿态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曹峰和记者要求见店长,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店长终于再次现身。
记者和曹峰详细询问了优惠券上的性感形象和文字是否有其他暗示,以及“冰火双修”是什么项目。
店长解释说,这些图片和文字仅供参考,目的是吸引顾客,没有其他暗示意图。
至于“冰火双修”,据店长介绍,实际上是一种面部护理项目,名字取得夸张只是为了宣传效果,并没有曹峰所担心的挑逗行为。
店长还强调,他们的按摩店绝对是合法合规纯绿色的,不存在不正规的服务项目。
当记者询问是否可以退卡退费时,店长表示愿意与曹峰单独协商。
经过一番协商,最终店长同意退还4800元,并且曹峰也表示接受这个解决方案,这个令人不愉快的经历终于落下了帷幕。
【以案普法】
第一、优惠券上的“性感图片”是否合法?
曹峰在无意中获得了一张优惠券,上面的图片引发了他的疑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但是这张优惠券上的图片是否达到了淫秽的标准呢?
在法律的定义中,淫秽是指性行为或性器官的过于明显或露骨的展示,而曹峰所获得的优惠券上的图片虽然比较性感,但并未逾越法律的底线,因此不属于淫秽物品。
而且,店家使用这样的图片,主要是为了吸引顾客而非传播淫秽物品,所以这种行为并不违法。
第二、所谓的“冰火双修”是否涉及欺诈消费者?
曹峰在优惠券上看到了“冰火双修”这个项目,但并没有详细的说明细节,这是否构成了欺诈消费者呢?
宣传单属于要约邀请范畴,而要约邀请并不需要明确具体的价格和服务内容,但在实际消费时,店家有义务对项目进行具体说明,或者以图片或文字形式进行公示。
所以,店家在优惠券上没有提供关于“冰火双修”的明确信息并不构成欺诈消费者。
第三、会员卡办理后是否能退款?
曹峰在按摩店为了享受优惠办理了一张至尊会员卡,并充值了5000元,当他不满意服务时,要求退款却遇到了困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举例说明:就餐时,餐馆告知顾客不得自带酒水;娱乐时,KTV告知包间最低消费800元;购物时,商场告知商品售出不退不换,凡此种种均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规定。
在本案中,店家以会员卡激活后,不能退费为由纯属格式条款,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店家应该退还曹峰的剩余金额。
黄小桢
又当又立?
能看到我评论吗
关键是“他”,如果是“她”就行了
拒绝吃馒头
人家只是想体验一下冰火双修 何错之有??
原野
骗傻子的!
用户17xxx54 回复 09-07 01:06
这不是骗傻子,这是这是真傻子而已[哭笑不得]
用户37xxx49
开局一张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