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男子在发小的热心撮合下,结识了一个女子,交往三个月,两人便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男子为此支付了20多万元彩礼。不料,新婚蜜月期刚过,妻子便莫名提出离婚,更在争执中脱口而出,自己与男子发小实为情 人关系,结婚目的就是骗取彩礼。男子被整懵了,果断报了警,在调解时,女子退还了部分财物。事后,男子发现女子此前有三段婚姻,还和多人有暧昧不清的关系,认为女子涉嫌骗婚,再次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据极目新闻9月22日报道,刘晨(化名)和发小刘强(化名)从小一起长大,感情深厚,像亲兄弟一样。 刘晨年龄大了,但一直没结婚,而刘强平时社交广泛,经常张罗着帮朋友介绍对象。 2024年底,刘强主动找到刘晨,说有个“好姑娘”石芳(化名),年纪相仿,条件不错,想撮合他们。 刘晨对发小毫无戒心,觉得这是缘分来了,便欣然同意见面。 2024年12月,在刘强的安排下,刘晨和石芳第一次见面。 石芳给人的印象是文静大方,说话得体,自称之前有过一段短暂婚姻,但已离婚多年。 刘晨觉得对方坦诚,加上发小的背书,很快产生好感,双方交往节奏很快,经常一起吃饭、逛街,刘强也时不时从旁撮合,说石芳“靠谱”“适合过日子”。 不到三个月,2025年3月初,双方便登记结婚。 刘晨出于传统,给了石芳彩礼,还买了金饰等礼物,总花费超出20万元。 婚后,石芳搬进刘晨家,但行为渐渐反常,她经常晚归,对家务漠不关心。 刘晨起初体谅,以为是磨合期问题,但2025年4月25日,石芳突然提出离婚,理由含糊,只说“性格不合”。 刘晨震惊不已,试图挽回,但石芳态度坚决。更蹊跷的是,刘强作为介绍人,反而劝刘晨“好聚好散”。 2025年5月,石芳和刘晨因琐事争吵,情绪激动下,石芳脱口而出:“我跟你结婚就是一场戏!我和刘强早就是情 人了,结婚就是为了骗你的彩礼!” 刘晨如遭雷击,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质问发小刘强,刘强起初支支吾吾,后来在派出所调解时,石芳再次承认了这一点。 据刘晨回忆,石芳在警方面前说,她和刘强计划好,结婚半年后就离婚,这样彩礼不用退还,还能分点财产。 2025年6月初,警方介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石芳改口称,承认她和刘强确实曾交往过,但强调自己是真心想和刘晨结婚,婚后发现不合。 刘强则否认“情 人”说法,只说两人“曾交往”,并坚称自己没拿任何介绍费,不是牟利。 在警方协调下,刘强和石芳共同归还刘晨彩礼、金饰等共计22.8万元,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刘晨越想越不对劲,他了解到石芳竟有过三段婚史,且与多人关系暧昧,他怀疑自己陷入了精心设计的骗局,于是向警方报案。 目前,警方已经正是立案正式,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石芳及刘强是否涉嫌诈骗罪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江苏高院等《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规定,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石芳在与刘晨结婚前,隐瞒了其曾有三段婚史的重要信息,隐瞒了其与介绍人刘强当时可能存在的情人关系,而刘强作为刘晨的发小,在介绍时隐瞒了其与石芳的特殊关系。 根据刘晨陈述,石芳在派出所曾供述“结婚是为了骗取彩礼等财物”、“结婚半年后就离婚,彩礼也不会退”等,如查证属实,则证明石芳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石芳与刘晨就是假意结婚。 而刘晨正是在相信石芳是真心与其组建家庭的前提下,才同意结婚并支付了巨额彩礼以及金饰等财物。 可见,一旦查证石芳有骗婚事实,则其从刘晨手里诈骗得手20多万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判罚。 进一步而言,刘晨指控石芳在之前曾与多人有类似情况,不排除也存在骗婚事实,金额可能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最高无期徒刑的刑罚。 对于刘强而言,其如与石芳事先通谋,由刘强利用其与刘晨的发小关系骗取信任,介绍石芳与之结婚,共同策划骗局并分赃,那么刘强与石芳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石芳及刘强能否定罪,核心在于证据能否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链,尤其是证明石芳、刘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而非“缔结婚姻”的故意,只有排除合理性怀疑,才可能定罪。 对此,您怎么看?
江苏徐州,一男子在发小的热心撮合下,结识了一个女子,交往三个月,两人便携手步入婚
洋仔说法
2025-09-23 22: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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