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男子见女邻居漂亮,心生爱慕,因性格怯懦,不敢表白,但偏执地纠结于女邻居是否单身,在偶然窥得了女邻居家门上的密码后,不料,男子趁女邻居上班,用密码解锁潜入其家中,怀着忐忑又扭曲的好奇心,径直走进卫生间,打开镜柜仔细翻看有无剃须刀、男士护肤品,随后又潜入卧室,拉开衣柜查看是否有男性衣物,甚至检查了床头柜,试图找到任何男性居住的蛛丝马迹。女邻居回家后,发现异常,立即报警。 据红星新闻9月20日报道,李伟(化名)是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性格内向,平时生活圈子比较窄,人际关系相对简单。 在一次活动中,他结识了邻居林静(化名),林静是一位独立、开朗的女士,独自居住。 李伟对林静产生了好感,逐渐发酵成了暗恋,内向的他迟迟不敢开口表达心意,内心却纠结于“她是否单身”。 李伟总觉得自己必须先确认林静是单身,才有勇气进行下一步,这种钻牛角尖的想法,为他后来的错误行为埋下了伏笔。 林静则完全不知情,她正常地上下班,经营着自己的生活,只是偶尔会觉得似乎有人在关注自己,但并未深究。 2024年8月,李伟开始有意无意地在林静居住的公寓楼附近徘徊,观察她的出入规律,甚至尝试记住林静进出楼道门禁时输入的密码。 在大概掌握了林静作息规律后,内心的冲动最终战胜了理智。 李伟利用窥探到的密码,在没有经过林静任何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打开了她的家门。 进入房间后,李伟的目标非常明确,想要找到林静并非单身的“证据”,他径直走进了卫生间,仔细翻看洗漱台上是否有男士洗面奶、剃须刀等物品。 接着,李伟又潜入卧室,打开衣柜查看是否有男性衣物,甚至查看了床头柜等私密角落,试图寻找任何可能存在的男性居住痕迹。 整个过程虽然时间不长,完成“搜查”后,李伟悄悄离开了。 林静回到家后,敏感地察觉到了一些异样,凭借“第六感”,让她确信有人进来过。 林静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社区监控、门禁记录等技术手段,很快锁定了李伟。 面对警察的询问,李伟起初还试图辩解,但在证据面前,他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行为,被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组织了调解,李伟认识到错误后,愿意一次性赔偿林静1万元,林芳接受调解,出具了谅解书。 那么,从法律角度,李伟的行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1、李伟未经林静同意,擅自闯入他人房间,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任何个人享有的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骚扰、破坏,以及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刺探、干扰、公开的权利。 本案中,李伟侵入是林静独自居住的公寓,这是一个完全属于她个人支配和使用的私密空间,毫无疑问属于刑法所保护的住宅范畴。 李伟自始至终未获得林静的任何形式授权,而是通过窥探获取密码后潜入,其侵入行为是违法行为。 而在李伟利用密码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即使未破坏门窗,但以秘密性的方式进入,已然完成了“侵入”行为。 李伟不仅进入了客厅,还进入了卫生间、卧室等更具私密性的区域,并进行翻找,这使得侵入行为的性质更为严重。 可见,尽管李伟的动机并非传统的盗窃、抢劫等恶性犯罪,但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2、检察院调解后,依法可以酌情对李伟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李伟并不是出于报复、盗窃、伤害等常见动机的侵入住宅,而是扭曲的情感焦虑,且仅限于“翻找痕迹”,情节较轻。 李伟的行为后续未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虽然林薇受到一些精神伤害,但伤害可控。 李伟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在调解过程中,表现出悔恨,通过“赔偿1万元”和“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了被害人林静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也属于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 基于此,检察机关可以酌情对李伟不予起诉,免予其刑罚。 3、即便李伟被免予刑罚,但其行为仍属于治安违法,依法可以作出治安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李伟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达到刑事入罪标准,即便后续不提起公诉,在治安管理层面,其行为也是影响比较恶劣的,依法最高可以处15日拘留及1000元罚款。 对此,您怎么看?
我老板介绍我去他朋友开的厂当电工主管,每月工资是15000元+,每天8小时,8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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