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70岁大爷逛街,突感内急,他急急忙忙跑到附近的店铺借用厕所,谁料,大爷进厕所10多分钟后,竟死在厕所里,大爷家属认为,店家没有及时施救,店铺存在安全隐患,告上法庭,索赔213538.8元。店家喊冤:我们是善意借厕,且已经打了急救电话。最终,法院经过两审判决,得出同样的结果。 马先生在佛山市高明区,开了一家健康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7日上午大概10点钟,马先生和一名店员在忙于工作。 突然,店外一位大爷急匆匆走进店里,他一进门就往卫生间看,边看还边问道,小伙子,可以借用一下你们厕所吗,我来不及了。 按理,不是店里顾客,很多店铺是不往外借厕所的。 但是,马先生是一个很善解人意的人,他理解大爷的难处,他明白出门在外,谁没有要人帮助的时候。 所以,他点点头,笑着回答大爷说,你用吧,没事。 大爷感激地对马先生承诺,用完厕所一定会把厕所冲洗干净。 得到允许后,大爷急匆匆就进去了。 本以为,大爷也就进去三两分钟,哪怕是上大号也就5、6分钟。 可马先生和店员左等右等,都没见大爷的身影,为此他还特地翻监控,查看大爷进店的时间。 原来,已经十多分钟过去了,一种不详的预感涌上心头。 不好,大爷不会在里面出事了吧? 马先生担忧地走到卫生间门口拍门,喊了一声“大爷”。 可大爷毫无反应,马先生继续拍门,连续叫几声,里面还是毫无声响。 马先生着急了,赶紧叫来店员,两人破门而入,当卫生间门被撞开之后,他们看到大爷躺在卫生间里不省人事,马先生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 没多久,医生来了,经检查,大爷已无生病体征。 马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刚还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虽然他与大爷素不相识,但心里还是说不出的滋味。 等他回过神来,突然记起,这可是人命关天的事,大爷就这么不明不白在他店里没了,他的家属肯定有说法。 想到这,马先生赶紧报警。 没多久,警 察和法医来了,法医到达现场勘察后,推断大爷死因系猝死。 马先生听完,松了口气,人是在他店里没的,能查出死因,也算是给大爷家属一个交代了。要不,他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啊。 可万万没想到,事后,大爷家属竟反咬一口,把马先生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大爷是在马先生店里没的,他多多少少都有责任。 责任一、马先生没有及时发现并打急救电话,二、马先生店里的卫生间存在安全隐患。 两者加起来,是造成大爷死亡的原因,家属向马先生索赔213538.8元。 马先生一听,头都大了,自己好心好意给大爷借厕所,没想到却惹祸上身,这年代真的好人难当啊。 难怪,出门在外,看到有老人摔倒,大家都不敢扶了,就怕事后会惹祸上身。 可无论如何,事情已经发生,他要为自己,为正义发声。 法庭上,马先生辩称,他是善意借厕所,而且他在看到大爷十多分钟未出来后,已经破门而入,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一审认为,大爷家属既没证据证明马先生店里厕所存在安全隐患,也无法证实对方的救助行为与大爷死亡有关。 而且马先生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是无偿出借厕所,不应苛求过重责任,因此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大爷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双方在庭审中争执不下,大爷家属坚持要赔偿,马先生坚持辩称自己没有过错,最终,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那么,马先生在这个案件中是否应该担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机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若未尽义务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致他人损害,第三人担责,经营者等未尽义务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 在这个案例中,马先生的健康管理中心虽属经营场所,但他无偿借厕所给大爷,发现异常后及时撞门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大爷家属既无法证明厕所存在安全隐患,也不能证实马先生救助行为与大爷死亡有关,所以马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两审判决合理。 有人说,马先生太冤了,他应该反过来告大爷家属敲诈勒索。 其实,马先生反告家属敲诈勒索不合适。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 在这个案例中,家属是通过正规诉讼途径索赔,并无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且难以证实家属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马先生反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这事儿真挺让人心里堵得慌,马先生纯属好心帮忙,没成想惹上官司,还好法院明事理。 真心劝一句,别让好人寒了心,也别仗着“出了事就该赔钱”胡来。 做人得讲良心,办事得守规矩,不然好心不敢做,歪理倒横行,这世道就变味了! 大家赞同吗? 关注@猫眼学法 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广东佛山,70岁老人走路上突然内急,就跑进一家店里借用厕所,员工发现老人进去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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