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了!广东佛山,一七旬老人因急于上厕所,便找到一家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厕所。不曾想,老人在厕所里待了十多分钟,一直没出来。店员察觉情况不妙,赶忙拨打120急救电话,还撞门施救,可老人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离世。事后,老人家属将健康管理中心告上法庭,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10000余元,如何评价此案? 据潇湘晨报9月1日消息,2024年8月27日上午10时许,70岁的黄大爷路过一家健康管理中心,因内急进店向店员提出借用厕所,店员没多想便答应了。 谁能料到,十几分钟过去了,厕所门一直反锁着,里面也没有任何动静。 经营者和店员感觉不对劲,多次呼喊无人应答,便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还合力撞开了厕所门。 可惜的是,医护人员赶到检查后,确认黄大爷已没了生命体征。 随后,健康管理中心负责人报了警,警方和法医到现场勘查,认定黄大爷死于猝死。 本以为事情会随着调查结束而平息,没想到黄大爷家属竟一纸诉状将健康管理中心告上法院。 家属认为,黄大爷猝死是因为健康管理中心发现异常后延误抢救所致,健康管理中心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他们要求健康管理中心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13538.8元。 面对家属的起诉和索赔,健康管理中心也觉得十分冤枉,他们认为: 1、他们无偿让黄大爷使用厕所,是助人为乐的善举。 2、发现情况不对后,他们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尽力救助,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众多网友也是站在健康管理中心这边,觉得健康中心没责任,他们好心让黄大爷上厕所,黄大爷是自身原因猝死。 如果让健康管理中心担责,实在寒心,以后谁还会在他人求助时伸出援手?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酒店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确实,健康管理中心对场所内顾客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 但要明白,该义务是有限的,不能无限扩大。 健康管理中心让黄大爷借用厕所,本质是善意无偿行为,无法预知黄大爷会突发疾病。 况且,健康管理中心和专业医疗机构不同,不能要求它像医院一样配备专业急救设备和救护能力。 健康管理中心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急救,并破门救助,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最终也驳回了黄大爷家属的诉求;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说实话,此事和“扶不扶”如出一辙! 好心人扶起摔倒者,却被对方及家属诬陷追责,导致人们再遇类似情况会犹豫是否伸出援手。 这次,健康管理中心好心借厕所,却反被起诉,可能让其他经营者对“临时求助”更谨慎,比如直接拒绝借厕,让真正有需要的人陷入尴尬的境地。 总之,在此要强调的是,大家心中能不能多存有一些善意和感恩之心,少一些猜忌和追求利益,切莫让做好事的人“寒了心”! 对此,你怎么看呢?
广东佛山,70岁老人走路上突然内急,就跑进一家店里借用厕所,员工发现老人进去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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