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研究生毕业后,满怀期待申请落户,不料,她读研时仅实习过半个月的公司,

洋仔说法 2025-08-23 20:44:07

上海,一女子研究生毕业后,满怀期待申请落户,不料,她读研时仅实习过半个月的公司,竟“好心”为她误缴了8个月社保,这个记录,让她珍贵的落户资格瞬间作废。女子找上门利理论,公司承认是人事乌龙,但记录无法消除,损失已然造成。协商无果后,女子愤而起诉,要求赔偿无法落户造成损失12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红星新闻2025年8月23日报道,2023年的夏天,小张从在一所知名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凭借优异的成绩和综合能力,她早早地就拿到了一家心仪企业的录用通知。   根据当年的落户政策,她作为在沪高校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后,即可享受“免打分直接落户”的优惠待遇。   这意味着,她可以跳过繁琐的积分流程,直接获得许多人梦寐以求的上海户口,从而在购房、购车、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的福利,真正扎下根来。   怀揣着期待,小张按照要求,提交了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政策白纸黑字写得清楚,核心条件之一便是,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   小张仔细回想自己的求学经历,除了有一段短暂的专业实习外,从未正式工作过,自然也没有社保记录。她自信满满,认为材料万无一失,只等审批通过的好消息。   然而,四个月后,她等来的不是落户批复,而是一纸《不予批准通知》,理由是,她的个人社保记录显示,在其读研期间,存在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这完全不符合“在校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硬性规定。   这个消息让小张瞬间懵了,她立刻通过各种渠道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结果让她既震惊又愤怒,记录显示,一家名为“前程公司”单位,在她读研二年级时,连续为她缴纳了长达8个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而她对这一切毫不知情。   小张努力回忆,终于想起来了,她确实曾在前程公司实习过,但那仅仅是为期半个月的短期实习。   实习结束后,她便返回学校继续学业,与该公司再无任何瓜葛,她从未与该公司签订过正式的劳动合同,也从未领取过除实习津贴外的任何工资薪金,更从未要求或同意对方为自己缴纳社保。   小张立刻联系了前程公司,经过内部核查,前程公司承认,这是由于其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误造成的,当时经办人员误将小张的实习信息录入成了正式用工,并错误地启动了社保缴纳程序。   公司声称,在发现错误后,他们已经自行停止了缴纳,并为小张出具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试图证明这是一次“误操作”,小张与公司并无真实劳动关系。   尽管有了这份说明,小张也积极配合,试图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申诉、说明情况,甚至办理了退保手续,但一切都为时已晚,只要有参保记录,无论原因如何,均视为不符合条件。   小张的落户申请最终被正式驳回。   之后,小张多次多次与前程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一纸诉状她将前程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公司因其过错行为,直接侵害了她依法落户的权利,要求其赔偿因未能落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以及为此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小张认为,前程公司的误操作是导致其落户失败的直接原因,公司作为一个专业机构,负有审慎管理员工社保的义务,其过错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且给本人造成了现实且重大的机会损失。   前程公司辩称,1. 公司发现错误后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到了配合义务;   2. 落户审批权在政府,公司缴纳社保的行为与小张最终未能落户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3. 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院查明,小张的申请落户材料中,唯一的不合格项就是其在读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前程公司误缴的这份社保记录,小张完全符合当年的落户政策,能够成功落户。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前程公司因内部人事操作失误,为未毕业、未与其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的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而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小张被认定为不符合应届毕业生落户条件,最终落户失败,给小张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如失去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落户机会等。   同时,相关单位的确认函证实,公司的误缴行为与小张的落户失败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   可见,前程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基于事实与法律,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院综合考虑了前程公司的过错程度、该过错行为对小张落户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小张因此未来可能需要付出的额外成本等实际情况,由前程公司在一周内向小张支付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

0 阅读:72
洋仔说法

洋仔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