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凌晨两点,丈夫外出,妻子在家熟睡,一陌生男子轻易推开她未锁的家门,摸上

洋仔说法 2025-08-19 23:27:02

江苏扬州,凌晨两点,丈夫外出,妻子在家熟睡,一陌生男子轻易推开她未锁的家门,摸上二楼,用浸透医用麻醉剂的黑布捂晕女子。万万没想到,他并非劫财劫色,而是拿出针管,熟练地从女子胳膊上抽走了几管血,恰逢女子丈夫提前回家撞破,男子仓皇逃跑,遗落作案用的带麻醉剂的黑布和压脉带。事后,女子惊恐发现针眼和血迹,男子落网后供述,他多次潜入别人家,只为体验“紧张感解压”。因其劣迹斑斑,手段恶劣,法院这样判决。   据潇湘晨报8月19日报道,俞薇(化名)在自家二楼的卧室里睡得正沉,丈夫出差在外。   她不知道,一个黑影已经悄无声息地推开了她未反锁的家门,来者是李明(化名),一个有着漫长犯罪记录的“老手”。   他蹑手蹑脚地摸上二楼,借着手机微弱的光线,将一块浸透了七氟烷和异氟烷即强效吸入性麻醉药的黑布,猛地捂住了俞薇的口鼻。   俞薇只来得及发出几声模糊的呜咽,便迅速失去了意识。   李明没有劫财,也没有劫色,他从容地拿出一次性注射器和压脉带,熟练地在俞薇的左上臂找到静脉,抽走了几管鲜血。   就在此时,俞薇的丈夫张强意外提前回家,撞见了这令人毛骨悚然的一幕,惊怒交加的张强抄起手边的水壶砸向李明。   李明仓皇逃离,遗落了他的“工具”,就是那块浸满麻醉剂的黑布,以及那根医院常见的压脉带。   俞薇醒来时头痛欲裂,左臂针眼处的疼痛和血迹让她惊恐万分,邻居徐峰听闻此事后感慨:“现在家家户户都赶紧装上了监控。”   公安机关的检验报告显示,黑布上检出的七氟烷、异氟烷成分,与俞薇描述的短暂昏迷完全吻合。   面对铁证,李明最终供述,他潜入他人住宅,是为了体验那种“紧张感”,“缓解压力”。   经过调查,他还曾因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多次入狱,劣迹斑斑。   那么,从法律角度,法院会对李明的行为判什么罪名呢?   有人说,李明未经俞薇及其家人同意,擅自进入他人家庭,依法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李明未经允许,强行进入俞薇的住宅,且拒不退出,符合该罪的核心要件“非法侵入”与“拒不退出”。   所以,对李明的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没有任何问题。   有人说,李明对俞薇实施麻醉和抽血属伤害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毫无疑问,李明趁着俞薇睡着,使用麻醉方式,对俞薇进行抽血,确属伤害行为。但故意伤害罪要求对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标准,否则不构成该罪。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短暂麻醉未造成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少量抽血,可能未达轻伤标准,难以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有人说,李明从结果上看,没有盗窃或造成其他损害,但这是因为俞薇的丈夫及时赶回来了,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该以盗窃罪、强 奸罪等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现场无财物损失,也无侵害迹象,尽管李明有相关犯罪前科,但“疑罪从无”,缺乏证据不能推定其有此意图。   且,事后李明自述的“解压”动机虽荒诞,却成了唯一可认定的主观状态。   可见,整体来看,对李明貌似只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刑责,而其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属累犯),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基于此,法院认定李明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明不服上诉,否认麻醉抽血。   但二审法院认为,黑布上的麻醉剂残留、俞薇的针眼与找到的压脉带、其短暂昏迷的陈述、医生对针眼的确认、丈夫的目击证言,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证据链。   现场无第三人痕迹,李明深夜非法侵入的时间、地点与事件高度关联,其辩解无任何证据支持,纯属狡辩。   综合考量其麻醉、抽血的犯罪手段、造成的实际伤害与心理恐惧、恶劣的前科,二年徒刑罚当其罪,二审法院遂驳回李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除此之外,李明抽血等行为虽然不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属于伤害行为,构成治安违法,依法可以追究治安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不悖,对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李明伤害行为,依法可以处拘留及罚款处罚。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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