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未栓绳在草坪上遛狗,结果狗撒了欢去追一只兔子,兔的主人情绪激动,让男子管好自己家的狗。男子随即与兔的主人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相互推搡。期间,男子用含有铁链的狗绳打向兔主人,导致其右眼受伤。结果悲剧了,男子被抓获归案,虽对其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依旧被检方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来源: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环球网)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因遛狗未牵绳升级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引发了广大养宠爱好者的热议。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
2025年1月,黄某带着自己的宠物狗在草坪上玩,期间黄某并没有对宠物狗进行栓绳处理。
宠物狗撒了欢儿,一直到处跑,不过黄某始终跟着自己的宠物狗。
期间,毛某的女儿也带着自己的宠物兔子经过这里,由于宠物狗的天性,宠物狗开始对兔子进行追逐,虽然黄某及时对自己的狗进行约束,可这一幕依旧把毛某的女儿吓了一跳。
毛某随即与黄某发生了争执,质问黄某为什么不把自己的狗拴好。
黄某感觉对方气势汹汹,脾气也上来了,随即双方产生了口角,继而升级为互相推搡。
在此期间,黄某用含有铁链的狗绳打向了毛某的脸部,导致毛某眼部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报警之后,公安机关随即将黄某抓获归案,羁押期间,黄某的家属代为赔偿毛某某全部损失并获得了谅解,然而悲剧的是,黄某依旧被检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黄某在草坪上遛狗,没有对宠物狗进行栓绳处理,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过错。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江边的草坪属于公共场所,黄某在此进行遛狗时,最起码应该对狗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
正是由于黄某的疏忽大意,导致宠物狗对毛某女儿的宠物兔进行追逐,两人因此发生口角,是导致本起案件的直接原因。
第二,黄某的行为致使毛某受伤并构成轻伤二级,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也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黄某遛狗时没有对狗进行约束,本身就有错在先,在与毛某发生争执后,又使用带有铁链的狗绳,对毛某进行击打更是错上加错,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三,法院这么判!
法院审理时认为,这是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升级造成的故意伤害案件。本案当中黄某在主观上存在伤害的故意使用,含有铁链的狗绳对毛某进行伤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黄某的家属代为赔偿毛某的全部损失,并获得了毛某谅解,法院结合这一情况,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法院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