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男子刘某醉酒后又去张女士的烧烤店喝第二场,张女士心疼刘某用她的桌子沿开

糖豆秘境 2025-08-05 11:41:18

山东淄博,男子刘某醉酒后又去张女士的烧烤店喝第二场,张女士心疼刘某用她的桌子沿开酒瓶,连忙给他递了一个开瓶器,没想到刘某突然暴怒,不仅在店里打砸,还给了张女士几拳,张女士本能摸起一个酒瓶反击,结果民警认定二人互殴,分别对二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可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刘某竟然把她起诉了,要求她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0000元。张女士不服,历经5年,事情终于迎来了转机。 据央广网报道,张女士和丈夫开了一家小饭馆,一家人以小店为生,虽然不十分富裕,但平平淡淡也算幸福。 五年前的一个冬夜,张女士店里只有零零星星几桌客人,突然男子刘某醉醺醺走进了张女士的店里。原来,刘某刚喝完一场,得知朋友在张女士店里吃饭,又过来赶第二场。 刘某拿起一瓶啤酒,对着桌子边一拍,啪的一声,瓶盖就启开了,桌子边被瓶盖磕出了一个印子。 张女士店里的桌子都是新换的,看到刘某将新桌子弄坏了,张女士非常心疼,立即劝说起了刘某,并递给刘某一个开瓶器。 谁知刘某突然暴怒,腾的一下站了起来,指着张女士就嚷了起来,不等张女士反应,刘某拿起桌上的一个酒瓶啪的一声摔到地上。 张女士吓懵了,本能拿出手机报警,可不等她打通,刘某突然挥起拳头给了她一拳,随后,刘某又给了张女士两拳,将张女士打得连连后退,撞到一边的桌子上。 张女士本能地从桌子上抄起一个酒瓶反击,二人扭打到了一起。很快反应过来的食客将二人拉开了,全程不到一分钟。 民警赶到后,认为刘某的这一系列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的特征。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 刘某无故暴怒、打砸店内物品以及对张女士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了烧烤店的正常经营秩序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民警认定刘某寻衅滋事,并对其处以6天行政拘留。 同时,民警认为,张女士用酒瓶打破了刘某的头,给他造成了轻微伤,二人属于互殴,因此也对张女士处以了5日的行政拘留,并罚款200元。 张女士虽然不服气,但是因为店里忙,根本没有时间精力纠结这些,最后只能息事宁人。 可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没多久,刘某突然再次找到张女士店里,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张女士和他是互殴,张女士使用酒瓶打破他的头,就要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万元。 张女士认为事情是刘某挑起的,自己被打后还手是合法的,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可谁知,一审二审都认为公安机关对张女士的处罚合法合规,先后两次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官司一直打到了高院,可高院仍旧判她败诉。 张女士虽然绝望,可依然不认可判决结果,难道在受到伤害时,只能被动挨打吗?张女士不愿意就这么妥协,决定抗争到底。 于是,张女士向检方提出了监督申请,就是检方的介入,让案件有了新的进展。 检方发现,张女士店内墙角有个暖气片,根据事发当天的监控可以看到,刘某殴打张女士时,二人倒在了地上,头部离暖气片非常近。 虽然二人倒下后被挡住了看不清具体情况,可也不能排除刘某脸上的伤是撞到暖气片造成的。 而技术人员表示,刘某脸上的伤痕形状相比较啤酒瓶,更符合暖气片的形态。 检方认为,刘某脸上的伤到底是怎么造成的存疑,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用酒瓶将刘某打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当时的情境下,张女士面对刘某正在进行的暴力殴打行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她拿起酒瓶反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虽然张女士和刘某二人之间的冲突仍旧属于治安处罚领域,且《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正当防卫做出规定。 但结合《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以及《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综合上述规定,张女士的反击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虽然一审、二审、甚至高院都认为,张女士的反击具有自卫性质,但超出了必要限度。但张女士只是一个身材矮小的女人,而刘某又高又壮,二人实力差距巨大。 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普通人又怎么可能立即做出准确判断,并采取和对方相当的反击力度和强度? 如果这种反击被判定为互殴,以后普通人受到别人的侵害时,难道只能被动挨打,等待民警过来处理? 据此,检方向最高法提出了抗诉。 最高法决定重审此案,最终认定张女士为正当防卫,撤销了原审判决和对张女士的行政处罚。 最后,和稀泥是对法律的亵渎,法不向不法让步!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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