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要通缉我,一出岛就会被抓,我全家的生意都垮了!”这是前段时间在台湾民意机构里,沈伯洋扯住卓荣泰的胳膊喊出的。当天沈伯洋挤过人群冲上去,翻来覆去地说着自己被立案的事情。 沈伯洋说的“立案”其实是重庆公安正式对他提出的刑事调查,理由是破坏国家统一,这一纸法律通知意味着他一旦离开台湾,随时可能在有司法合作的国家被逮捕。 2025年10月28日的那纸立案通知,可不是普通的行政警告,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直接把沈伯洋定性为“分裂国家罪”的犯罪嫌疑人。 这意味着,他从一个被政治点名的“顽固分子”,正式升级为司法程序中的追逃对象——就像游戏里从普通小怪变成了副本BOSS,仇恨值拉满,走到哪儿都可能触发抓捕剧情 这种立案的威力,首先来自于中国法律对国家安全犯罪的“长臂管辖”原则。根据《刑法》第六条,只要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被视为在中国犯罪。 而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沈伯洋在岛上搞“黑熊学院”、散布“台独”言论,早就被认定为分裂国家的行为,所以大陆司法机关完全有权追究 更关键的是,这种管辖不受时空限制,哪怕他躲在台湾,只要大陆立案,追诉期就可以无限延长,就像给逃犯挂上了永久Debuff,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沈伯洋自己可能也心知肚明,他创办的“黑熊学院”被国台办定为“台独基地”,不仅向青少年灌输“仇中”思想,还拿着美国背景的资金。 比如通过“台湾民主实验室”收过135万美元的资助,这种里应外合的操作,在大陆法律眼里就是“勾结外部势力”,属于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从重情节,刑期可能直奔十年以上 立案之后,沈伯洋的“出岛恐惧症”还真不是杞人忧天。中国大陆和全球超过80个国家签了引渡条约,比如和韩国之间的《中韩引渡条约》就明明白白写着,双方有义务应请求引渡犯罪嫌疑人,而且可引渡的犯罪最低刑期只要一年 虽然台湾地区因为政治特殊性,不能直接适用这些条约,但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可是全球通用的“逮捕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就提到,对沈伯洋这种嫌疑人,完全可以发布通缉令后通过国际刑警渠道在全球追捕 举个例子,假如沈伯洋跑到和美国有司法合作的国家旅行,当地警方一旦收到红色通缉令,很可能在机场就直接扣人。毕竟没有哪个国家愿意为了一个“台独”分子,去得罪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和外交通道。 就连沈伯洋的父亲沈土城,那个在深圳开公司、把大陆商品倒卖到厄瓜多尔的生意人,都被大陆制裁了家族企业兆亿有限公司,可见这套组合拳打得有多精准 其实沈伯洋的遭遇,早就有前车之鉴。2024年柯文哲在台湾涉贪腐案时,台北地检署申请羁押他,虽然法院一度裁定无保释放,但检方立马抗告,逼得柯文哲不得不应对层层司法程序。 这种岛内政治斗争的“内卷”戏码,和大陆的跨国法律网络一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台湾的司法权出不了海岛,而大陆的法网却能从欧洲拉到南美。 再说回沈伯洋,他家族生意一边靠着大陆贸易赚人民币(他爹的公司和浙江、广东企业交易额上亿),一边又搞“台独”煽动对抗,这种“吃饭砸锅”的行径,早在岛内被讽刺为“绿色恐怖双标党” 现在大陆一立案,他那些海外关系反而成了陷阱:以前能帮他拉赞助的美国基金会,现在可能变成引渡路上的中转站;他吹嘘的“黑熊学院”国际人脉,搞不好哪天就成了送他上囚车的钥匙 当然,沈伯洋喊“全家生意垮了”也不是演戏。大陆对“台独”分子的惩戒是连坐式的,比如国台办明确禁止沈伯洋关联企业与大陆合作,他父亲的兆亿公司直接被拉黑,这意味着家族财路断了大半。 这招比单纯抓人更狠——你不是靠外部资金活吗?那就像香港《大公报》曝光的,沈伯洋组织拿过美国开放社会基金会184万美元,可一旦被定为犯罪组织,这些海外汇款都可能被冻结。 更讽刺的是,沈伯洋自己曾主张监控大陆配偶和学生,结果现在自己成了“高风险人群”,连出门参加学术会议都得提心吊胆,生怕像某些跨国贪官一样,在第三国度假时被当地警察“送货上门” 说到底,沈伯洋的恐慌,反映的是“台独”路线的死胡同。大陆用法律武器代替单纯政治喊话,就像把游击战升级成了精准制导战争——你可以在岛上跳脚骂街,但一旦踏出边境线,法律的大炮早已架好 还记得两岸司法互助协议里写过“基于人道原则移管被判刑人”,可这协议保的是普通罪犯,而不是分裂国家的顽固分子 所以沈伯洋们最好盼着台湾当局别垮台,否则哪天两岸统一,他们可能就是第一批被从海岛提溜到大陆法庭的“嘉宾”,毕竟最高人民法院连接收在台服刑大陆居民的流程都早备好了 至于他扯着卓荣泰哭诉的戏码,倒像是给岛内民众提前预演了“台独”明星的终局——当政治表演撞上法律铁拳,剩下的只有狼狈不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