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江,八旬且患老年痴呆、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老刘和老卢同住养老院,20

芹姐说法 2025-11-04 23:10:21

湖南桃江,八旬且患老年痴呆、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老刘和老卢同住养老院,2025年1月老卢用花洒淋热水致老刘烫伤,养老院处理不当,老刘医治无效死亡。老刘子女起诉老卢及其子女、养老院索赔,老卢子女称监护权委托养老院,养老院称尽责,最终法院判老卢子女担60%责任,养老院担40%,二审维持。 据悉,有俩八旬老人,老刘和老卢,都得了老年痴呆症,脑子糊涂得很,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基本没法自理。 家里人实在没办法,2024年11月,就把他们先后送进了同一家养老院,还安排在同一间居室住着,想着能互相有个伴儿。 可到了2025年1月,意外突然就来了。那天,也不知道咋回事,老卢突然就拿起浴室的花洒,朝着老刘就淋起了热水。 那热水浇在身上,老刘疼得嗷嗷直叫,可他脑子糊涂,也不知道咋反抗。 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听到动静,赶紧跑了过来。看到这情况,也慌了神,赶紧打了120,又通知了家属。 可他们在处理的时候,犯了个大错,没先拿冷水给老刘冲洗降温,就直接上手去脱老刘的衣物。这一脱不要紧,老刘身上的创面表皮全脱落了,看着可吓人了。 可伤势太重了,在医院里住了十多天,最终还是因为医治无效,离开了人世。 老刘的子女们得知这个消息,那真是悲痛欲绝啊,他们怎么也没想到,父亲在养老院里会遭遇这样的不幸。 一气之下,老刘的子女们就把老卢及其子女,还有养老院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三十六万余元。 老卢的子女们说:他们早就把老卢的监护权委托给养老院了,这事儿跟他们没关系。 养老院的负责人也不甘示弱,拍着胸脯说,他们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平时对老人们照顾得也挺周到的,这次就是个意外。 可老刘的子女们哪能听他们这些,他们觉得,不管是老卢还是养老院,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审理时,查看了养老院的监控录像,询问了当时在场的工作人员,还了解了老刘和老卢在养老院的生活情况。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老卢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养老院内用热水烫伤老刘致其死亡。老卢子女主张已将监护权委托给养老院,养老院则声称已尽到管理责任。 监护人委托监护后是否免除监护责任?养老机构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如何界定?双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老卢子女将监护权委托给养老院后,是否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仍应当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老卢子女虽将监护权委托给养老院,但委托关系不改变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老卢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老刘死亡,其子女作为法定监护人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养老院未正确处理烫伤事件,是否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院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对入住老人负有高于普通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工作人员在处理烫伤事件时未采取冷水冲洗等正确急救措施,导致老刘伤势加重,明显未尽到专业护理义务。 监护人委托与养老机构责任如何划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老卢子女的过错在于未尽到监护职责,养老院的过错在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二者构成共同过错。 法院认为,老卢虽然患有老年痴呆症,但他的子女作为法定监护人,不能因为把监护权委托给了养老院,就完全撒手不管了。 老卢伤害了老刘,他的子女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所以判他们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 而养老院,虽然声称已经尽到了责任,但在处理老刘烫伤事件的时候,明显存在不当之处。他们没有按照正确的急救方法进行处理,导致老刘的伤势加重,最终死亡。 所以,养老院也得承担一定的责任,判他们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一审判决下来后,老卢的子女和养老院都不服气,都提起了上诉。 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以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两个八旬老人,本应该在养老院里安享晚年,却因为这样一场意外,一个失去了生命,一个惹上了官司。 对于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不管是家属还是养老机构,都得负起责任来。 家属不能觉得把老人送进养老院就万事大吉了,得经常去看看老人,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 养老机构呢,也得加强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遇到突发情况能正确处理。 不然,类似的悲剧很可能还会再次发生。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痴呆症老人养老院伤害室友致死 子女担责60% 2025-11-04 07:43·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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