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周末在家睡午觉,听见楼上有人这个点搞装修,她上去理论,业主却说关你什么事?对方不仅讲话难听,还动手推搡她,女子被推倒在地后,直接尾骨骨折,事后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帽子叔叔刑事立案了,女子原以为能顺理成章进入诉讼阶段,哪成想等来等去,竟等来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案了的消息,这让女子傻眼。 2023年2月12号,是个周末,薛女士在出租屋里正打算补个觉。 谁成想刚过中午12点,窗外就传来“咚咚”的砸墙声,吵得她根本没法休息。薛女士气不过,直接给物业拨了电话。 物业那边表示:周末绝不可能有装修,我们明确规定不让施工,当天连工人都不能放进来。 物业虽这么说,但这噪音实打实地响着,薛女士决定自己查个明白。 她顺着声音找上去,发现是楼上2层的一位业主在干活。 当时现场有3个人,俩工人正忙着拆窗户,还有个穿便装的男子在那儿指手画脚。 薛女士后来才知道,这人是业主葛某,当时还以为是包工头呢。 薛女士上前想好好商量,说开口说,周末施工太影响人,咱能不能先停停? 谁知业主葛某一听就炸了,扯着嗓子喊:我拆我家窗户,关你啥事!说话间还夹着脏话,越说越激动,甚至开始推搡起来。 薛女士的手机也被碰掉摔坏了,她的火也一下被点燃了,直接报了警。 见葛某要走,薛女士赶紧在电梯厅拦着:警察马上到,你不能就这么走了! 哪知葛某突然挥拳打向她腹部,薛女士踉跄着摔在地上,尾骨当场就疼得动不了。 民警赶到时,葛某已经溜了,薛女士疼得直冒冷汗,只能先去医院看伤。 医生一查,尾骨骨折,后来法医鉴定轻伤二级,按标准够上刑事立案了。 薛女士拿着4月7号派出所的《立案告知书》,本以为能讨个公道,可没想到案子后来竟卡壳了。 帽子叔叔那边原本还积极办案,但不知为何,办着办着就拖拉了起来,导致案子一推再推,始终没往检察院送。 到了2025年3月11号,薛女士直接傻眼,因为帽子叔叔那边竟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把案子撤了。 薛女士肯定想不通啊,她寻思我都伤成这样了,咋能叫没犯罪事实? 她开始四处奔走申诉,派出所回应说还在调查,让等公告,葛某那边则只认官方结论,不愿多说。 2025年9月,记者联系到相关单位,帽子叔叔和葛某的表态让薛女士更觉无力。 她没放弃,转头向检察院申请侦查监督。 7月17号,检察院受理了申请,说3个月内给答复。可到了10月17号,检察院又通知要延长3个月,到2026年1月17号才能出结果。 薛女士很无助,她只盼着能有个公道,所以再难她也要撑下去。 这起纠纷里,薛女士从最初的愤怒到后来的困惑,再到咬牙坚持维权,每一步都透着普通人的无奈。 葛某的激动与逃避,帽子叔叔的立案又撤案,检察院的延期审查,每个环节都像块石头压在她心上。 她不是非要揪着谁不放,只是想要个明白的说法。轻伤二级的伤情、物业的证词、警方的调查,这些明明白白的事实,咋就换不来一个公平的结果? 从2023年2月到2025年10月,这起本该清晰的伤害案走得曲曲折折。 如今她只盼着检察院的最终答复,哪怕再等3个月,也比悬而未决强。毕竟,尾骨的伤会慢慢好,可心里的疙瘩,得有个说法才能解开。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个案子里,派出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薛女士被故意伤害案,核心争议在于“轻伤二级”的伤情是否构成“犯罪事实”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薛女士“尾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警方最初于2023年4月7日立案,也印证了当时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 但警方在2025年3月11日以“没有犯罪事实”撤案,存在以下疑点: 第一,轻伤二级的伤情鉴定是法定刑事立案依据,撤案时未提供新证据推翻该鉴定,也未解释“没有犯罪事实”的具体依据,与立案时的判断直接冲突。 第二,根据《程序规定》第186条,撤案需经过严格审批并通知控告人。薛女士称“民警消极处置”,撤案前未充分听取其意见,程序透明度不足。 第三,薛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请侦查监督,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规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