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R]无罪辩护:
1.如果是足疗店等经营场所进行卖淫活动,作为经营场所的股东、法人被指控组织卖淫罪的,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对场所内进行卖淫活动知情,如挂名法人、不参与实际经营的股东不知情且有合理理由证明的,可以出罪。
2.“打飞机”、“胸推”等非侵入式的不正常服务不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应受到治安处罚而非刑事处罚,如果整个活动中仅提供以上非侵入式服务,而不存在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直接发生关系或者口交等侵入式服务,不构成刑事犯罪。
[星R]罪名辩护:
1.组织卖淫罪是涉黄类犯罪罪名中量刑最重的,如果能通过辩护辩护更改罪名,可能大幅降低量刑。
2.组织卖淫罪要求当事人具有管理性和控制性,我们可以通过分别从卖淫活动、卖淫人员、卖淫场所、卖淫资金四个方面论证当事人不具有控制性和管理性,从而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或者容留、介绍卖淫罪。
3.组织卖淫罪要求整个卖淫组织至少具有3名卖淫人员,所以在阅卷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具有3名卖淫人员以及是否有该3名人员均参加卖淫活动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该标准也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星R]量刑辩护:
1.违法所得:向足疗店和按摩店等场所进行卖淫活动的,违法所得中注意应扣除合法的按摩收入,另外卖淫人员的工资能否从违法所得中扣除现在实务中还具有争议,不少办案机关认为卖淫人员的工资属于犯罪成本不应被扣除,但在实务中我们也应积极争取。
2.从犯:如果当事人虽然属于卖淫场所的领导,但其职位相对其他组织者较低,对卖淫活动不具有很高的决策权,在整个卖淫活动中起到的作用小,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
3.卖淫组织的规模小、人数少、经营时间短等方面论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对其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