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经过一条运河时,突然听到一声异响,随后便看到有一名女子落水了。男子来不及多想,直接踢掉拖鞋跳入了河中。可谁能想到,在男子把女子救上岸后的视频被传播开后,女子却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平台进行了举报,导致视频被平台下架,而男子还遭到部分网友辱骂,称其未经同意上传视频就是为了红了以后带货。(来源:930老友记) 10月14日晚上,高先生正在京杭大运河的一条直流的岸边散步,突然听到运河里传来“噗通”一声,疑似有什么东西掉入运河了,他借着微弱的灯光,看到水面上有人影在挣扎。 当时情况十分紧急,高先生来顾不上多想,迅速踢掉脚上的拖鞋,一头扎进了河里。 据高先生回忆,当时河水十分的凉,而且河底全是碎石,他的脚底都被划伤了,所以只能忍着痛游到女子身边,将她拖上了岸,而此时高先生的脚已经受伤出血了。 之后,高先生独自前往医院清理伤口还打了破伤风针。 由于高先生下河救人时,有人将他救人的过程给拍了下来,所以在10月15日,高先生就把这段视频未处理就直接上传到自己的社交账号,想记录一下自己的英勇事迹。 可视频发出没多久,被救女子就私信了高先生,上来就直接要求高先生删除视频。 高先生还没来得及弄清楚怎么回事,女子就以高先生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为由,向平台进行了举报,平台很快就对视频作出下架处理。 事后,高先生将视频处理过后再次上传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时,高先生表示自己拍摄上传只是为了记录,并不是为了炒热度带货的,还表示有人不怀好意到他账号下辱骂和胡乱猜测。 据高先生所说,他为救女子除了受伤外,还丢失了价值800元的耳机。 对于高先生的善举和女子的举报行为,有网友认为被救女子做得太过分了,人家好心好意救你,你还举报人家,这不是恩将仇报吗? 还有网友表示,救人者只是想记录一下自己的善举,又没做什么坏事,有什么不好发出来的? 但也有部分网友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既然女子不愿意露脸,那就不应该发视频出来,高先生应该先征求女子的意见。 其余网友表示,就算是救了人,也不能随意侵犯别人的肖像权,这是两码事。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高先生的行为算不算侵犯女子的肖像权呢? 按照《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高先生要发布视频,首先要征得女子的同意,可高先生却直接公开了视频,所以这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 那“另有规定除外”是指什么情况呢?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高先生是为了让自己的英勇事迹得以公示,这才晒出了未经女子同意并含有女子肖像的视频,这自然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因此,女子要求高先生删除视频没什么问题,而且平台经过审核,也认为高先生的行为存在问题,所以才下架了视频。 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女子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高先生也不必失落,这个视频虽然不能公开,但可以作为申请见义勇为的证据使用。 按照规定,高先生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见义勇为,在确认见义勇为事实后,由当地有关部门给高先生发放奖励。 同时,如果有关部门认为高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值得宣传的,可以由有关部门牵头,由专门的新闻机构对视频进行公开宣传,这就符合了法律规定,女子就是在想删除也没办法了。 此外,高先生为救女子而受伤,女子应当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高先生救了女子的生命,女子作为受益者,自然应当就高先生因救其而受伤支付一定的医疗费作为补偿。 最后,见义勇为的善意不该被“封杀”,但我们也要注意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去找到一个平衡点,让善意能够自由地流淌。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浙江杭州,男子散步时突然听到救命声,一看才发现有女子落水,男子不顾自身安危跳水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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