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一女子因职务侵占和虚开发票,被法院判刑3年6个月。然而女子在4年内3次精准怀孕,导致其至今未进监狱服刑。同案人的家属质疑女子故意利用生育权机制来逃避刑罚,可法院却称程序是合法的。(来源:930老友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时任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孙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主动投案自首。彼时她已经怀孕,所以被取保候审了。 同年12月份,孙某生下孩子,并获得了1年的哺乳期。案件虽然在审理期间,但孙某仍未被收监。 然而哺乳期一结束,在2023年1月份,孙某再次怀孕。同年2月份,法院对孙某犯虚开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万元,以及有期徒刑3年,罚金30万元。 在数罪并罚的规则下,决定对孙某合并处罚,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40万元。 但因为孙某怀孕的问题,导致其一直未被收监。同年10月份,孙某再次产下一个孩子,并获得了1年的哺乳期。 更戏剧性的是,在2024年的9月份,距离哺乳期快结束时,孙某竟第三次被查出怀孕。法院虽然怀疑,但还是决定暂时不予收监。 在2025年5月份,孙某生下第三个孩子,但出生证明上的父亲一栏确是空白,而且孩子是随母姓的。 同案人朱某的家属龚女士对于孙某被判了实刑,却始终因为怀孕和生孩子,而不能实际执行收监感到十分无语,认为法院在包庇孙某。 龚女士多次表示:“她早就离婚了,却在4年内生了3个孩子,而且每次都掐点在哺乳期结束前怀孕,那要是她一直这么生下去,是不是就永远无法执行刑期了?” 对此,法院的意见是,只要确准孙某的确是怀孕了或处于哺乳期,就符合法律规定,那就应当按照规定准许其监外执行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至于孙某是否“故意”怀孕,以及孩子生父具体是谁,这都属于孙某的隐私问题,这并不影响法律的适用。 但是从法律实践角度来讲,如果孙某恶意利用怀孕来规避收监的规则,那也违背了法律的精神。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中明确规定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其中“可以”二字在法律条文中是有固定解释的,既可以选择准予监外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拒绝监外执行。 而如果规定中写的是“应当”,那就无论孙某是如何规避规则的,都只能监外执行处理,直到她生不动为止。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确保孕妇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有人故意利用规则漏洞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那孙某的情况是否属于恶意怀孕呢? 在法律实践中,恶意怀孕通常有以下几项表现: (一)连续“卡点”怀孕,即在收监前或哺乳期届满前,又再次怀孕的; (二)不顾及自己的抚养能力怀孕生下多名子女,明显超出所能承受的抚养能力; (三)在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频繁生育等。 本案中,孙某是离异状态还连生了3个孩子,而且都卡在哺乳期快结束时再次怀孕,这符合“恶意怀孕”的特征,而且孩子的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都为空白,这完全不符合常理。 因此,这里可以认定孙某就是在利用规定的漏洞来规避刑罚。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其实可以拒绝同意孙某的监外执行申请。 但是在收监过程中,应当保障孙某作为孕妇或哺乳期妈妈的其他方面的权益。比如安排单独的监室,安排女狱警和女医生照顾,安排好孩子们的生活所需等。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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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无殇
法院强制收监容易,后续安排狱警和医生照顾就强人所难了,本来人手紧张,你还这样搞,还不如哺乳结束收监了,总不能靠这招生到50岁绝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