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算计居心何在?江西宜春,周先生将名下一间客房租给一名男子,双方约定那间客房

糖果小丸子 2025-09-20 15:02:00

这样的算计居心何在?江西宜春,周先生将名下一间客房租给一名男子,双方约定那间客房只用于放置杂物,哪知一个月后,周先生发现房里住了一位老人。几次沟通后周先生心软让其续租,岂料几个月后老人离世,租客向周先生索要赔偿金3000元,周先生感觉非常委屈:他承诺老人生病会搬离的! 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日,家住宜春的周先生陷入了一场麻烦中。 事情还要从2024年说起,这天周先生突然接到了一通电话,原来是有人想要租下他名下的一间房子。 据打电话的人自述,他现在有一家店在周先生那套房子的附近,因此他想把周先生的那间客房当仓库使用。 周先生平时不住那里,一听到是正常的合租要求,周先生喜不自禁,连忙带着合同去见了这位租客。 租客在见到周先生后,也是非常爽快的把合同签了,但他有一个附加条款,那就是自租约起效后,周先生不能把那间房子租给其他人。 这让周先生有些疑惑,但他并没有多想,把自己的那间房子的钥匙给这位租客后,周先生便回去了。 几个月后,周先生却意外的发现那间小屋子根本不是用来当仓库的,里面住了一个年过90岁的老人,她是那位租客的母亲。 周先生找到租客,要他赶紧把房子退出来,因为他担心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周先生还觉得这户租客别有用心,因为他本人在宜春有房子。 租客却表示,他之所以要给母亲找房子,是因为他的母亲和家里人有冲突,因此他才把母亲安置在周先生的房子里。 周先生怕出意外,要这位租客赶紧把母亲接走,然而这位租客却死皮赖脸的求周先生,还一再许诺不会让他母亲在周先生的房子里过世,一旦她生病了,他一定会接走她。 看租客说的这么诚恳,周先生也不好拒绝,于是他们又签了一份新的续租合同,然而当周先生要在合同里添加老人居住的条款后,租客却用软话搪塞周先生, 周先生因为觉得租客有孝心,于是也没有强求他加老人居住的条款。 哪知2025年9月13日的时候,周先生在那套房子里发现了屋内屋外布置了殡葬装饰,原来租户的母亲在他的房子里病逝了。 更让周先生生气的是,他和租户签合同的时候,租户的母亲就已经身患重病了,他一直瞒着周先生,甚至还要周先生支付他一笔赔偿金。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周先生遭遇的这件事。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签第一份合同时,周先生和租户约定的是,周先生的房子用途是仓库,但租客的行为与周先生签订的合约发生冲突。 租户的行为和合同不一致,周先生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租户把自己的母亲搬出周先生的房子里。 在第二份合同里,周先生因为心软没有和租户签订老人条款在合约里。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户是可以继续让自己的母亲住在周先生的房子里的,因为合约并没有写清不许老人居住的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如果发生死亡事件,那么会根据具体情节来判断他的死亡由谁负责,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要求索赔。 本案中,租客已经和周先生签订了租房合同,但合同内没有添加老人的条款,因此合同对周先生非常不利。 但是,周先生和租户有口头协议,他表示一定不会让自己的母亲在周先生的客房内病逝。 根据法律规定,口头协议在民事纠纷中也具有效力,租户母亲的死亡,周先生并没有过错,因此租户不能向周先生索赔。 那么周先生可以追究租户的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只要订立合同的内容没有违法,且订立者能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口头协议也具备法律效力。 本案中,租户向周先生许诺不会让他母亲在周先生的房子里病逝,然而最终他不仅让自己的母亲在周先生的房子里过世了,还用周先生家置办了殡葬活动。 这种行为是损害了周先生房屋的价值,因此周先生有权力向租户索要赔偿,并追究他的相关责任。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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