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前夫案终于判了!北京市,八年前翟某某以举报为由,要挟苏某某支付1000万元和价值319万的房产作为离婚精神损失费。苏某某支付给翟某某660万元的当天,二人办理离婚。不久后苏某某跳楼,苏某某家属把翟某某起诉了,要求其归还苏某某赠与的财产。历时八年,此事终于有了结果。 据京法网事的报道,八年前的三月,翟某某与苏某某在某网络相亲平台相识,当时苏某某创办了一家科技公司,是网络科技领域的企业家。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同年5月,二人在海南省购买了一套总价319万余元房产,苏某某支付购房的首付款199万余元。 6月6日,二人在相识两个多月后领证结婚。结婚的前一天,翟某某才告诉苏某某,自己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史。 7月初,翟某某以自己恐高为由,要求苏某某卖掉这套北京的房产,另买一处更大的房子,不然就与其离婚。 苏某某感到婚后的翟某某和婚前完全不一样,他认为翟某某极有心计,爱撒谎,让自己感到可怕,自己对翟某某已经失去了喜欢的感觉,于是同意了离婚。 翟某某随即以举报对方公司有税务问题,和产品涉嫌灰色运营问题相要挟,要求苏某某赔偿自己1000万的精神损失费,并要求把海南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以此与苏某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7月18日上午,苏某某向翟某某支付了660万元,下午办理了离婚。二人维持了42年的婚姻就此结束。 离婚后翟某某继续索要剩余精神损失费,让苏某某的公司陷入了资金链断了的困境。 9月7日凌晨,苏某某把翟某某的手机号和身份信息公布于网络上,同时发布了自己的遗书,提到翟某某在与自己离婚时威胁自己索要千万财产和房产。 苏某某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在自己开发的应用软件上发送一条消息,称公司法人被翟某某害死,软件停止运营。随后关闭了程序。 9月7日凌晨4点左右,苏某某选择了跳楼。 第二天,苏某某的家属和朋友到其公司处理后事,发现了一份记录苏某某和翟某某从认识到最后分手的文件。里面详细的叙述了他们在一起每一天的经历。 苏某某在文件里特别指出,自己在离婚的过程中身心俱疲,在没有求助家人的情况下,昏头昏脑的签了那份离婚协议。就是那份离婚协议把自己逼死的。 二零一八年4月20日,苏某某的家属聘请律师,以三个案由起诉了翟某某,一个是赠与合同纠纷,一个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有一个是要求翟某某返还财物。 苏某某家属请求撤销苏某某对翟某某赠予的价值千万的财产和现金。 那么,对于苏某某和翟某某从相识到分手的过程中,涉及的财产应该如何划分归属呢? 1、苏某某与翟某某并没有婚内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苏某某和翟某某婚姻仅仅维持了42天。婚姻存续期特别短暂,二人婚内没有共同财产。 海南的房产虽然是在二人相识后买的,但是在婚前由苏某某支付的购房款,是苏某某的个人财产。 2、苏某某赠与翟某某的部分财产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的六百六十三条赠与法定撤销的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苏某某和翟某某从相识到分手仅仅110天,翟某某就收受对方赠与的车辆,珠宝,钱款等财物价值超过300万,婚姻明显具有经济特征。 翟某某明显以增加自己的财产为目的,收受取得了大量的婚前婚后财物。苏某某家属有权撤销赠与,要求翟某某返还赠与财产。 3、苏某某与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可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翟某某为取得高额的离婚补偿,以举报苏某某存在违法行为实施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具有违法性,这也是导致苏某某轻生的重要原因。 最终,审理后判决,翟某某退还苏某某家属车辆,珠宝,钱款等价值共计186万余元财物,退还660万元钱款,撤销翟某某对海南和北京的两处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二零二三年6月9日,翟某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为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翟某某以举报苏某某经营存在违法问题为威胁,要求苏某某赔偿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把海南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今年9月19日,法院公开宣判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对于这一案件,您还有哪些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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