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男子王某和女儿及女友一起生活,期间,王某发生意外离世,张某偷偷将他手

梅姐说法 2025-09-18 23:08:17

内蒙古包头,男子王某和女儿及女友一起生活,期间,王某发生意外离世,张某偷偷将他手机里的钱转走并删掉记录。王某女儿一直以为父亲手机丢了,半年后却从家里翻了出来,还看到了女友的转账记录。女儿要求女友返还,结果对方直接删了她好友。女儿气愤之下起诉女友,要求她返还转走的全部款项。 王某早些年离婚了,女儿小王由王某抚养。一个人又要工作又要照顾女儿,王某非常辛苦。 几年后王某认识了女子张某,二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张某搬到王某家和他及小王一起生活。 原本王某是想找个伴照顾自己和女儿,可女儿小王和张某不大合得来,二人之间虽然没有什么大矛盾,但一直不冷不热亲近不起来。 就这样过了几年,女儿长大了,但王某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和张某领证,就在这时候王某突发意外离世了。 事发后小王和张某非常伤心,因为二人关系一直不太好,张某又没有和王某领证,所以在办理完王某的后事后,张某就从王某家里搬了出去。 王某走后,小王发现父亲的手机不见了,父亲的手机里还有钱,但是现在找不到也没办法。 小王一直以为是事发时太乱,手机丢失了,可半年后,小王大扫除时,竟然从家里把手机找出来了。 小王充上电后成功开机,结果发现父亲手机里的钱不见了。小王觉得有蹊跷,于是查看钱包记录,却发现父亲出事后,父亲的钱就全部转给了张某。 小王翻到父亲和张某的聊天记录,却发现聊天记录已经被删除了。 转账发生在父亲出事后,很显然不可能是他转的,所以,父亲的手机其实一直在张某手里,也是张某把钱转给了她自己。 想明白后,小王立即联系张某,并要求她返还转走的钱,但是张某明确表示拒绝,还删掉了小王好友。 小王气愤不已,觉得父亲刚出事,张某就露出狐狸尾巴了,既然她不念旧情,就不要怪自己做事太绝。 于是,小王直接起诉张某要求还钱。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作为王某同居多年的女友,王某是否可以拿王某的钱?小王又能否要回钱呢? 首先,张某没有和王某登记结婚,所以王某的钱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某作为这笔钱的所有权人,拥有完全的支配权,王某离世后,这笔钱应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王某离世后,张某作为他同居多年的女友,是否有权分得他的遗产? 由于王某早年离婚,女儿小王由其抚养,小王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小王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张某与王某虽然同居多年,但一直未领证,二人只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所以张某不具有法定继承权。 3、王某离世后,张某未经法定程序和小王同意,私自将王某手机里的钱转走,这种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张某转走的钱并非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法定事由,且她的行为导致小王作为继承人应得的遗产减少,给小王造成了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而且,张某在转走钱后,还删除了她和王某的聊天记录,说明张某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所以,小王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转走的款项。 最终,经审理认为,王某离世后,他的钱就变成了遗产,张某并非王某的合法妻子,没有法定继承权。 张某转走王某的钱,并删除聊天记录,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张某应当将转走的钱一分不少返还给小王。 王某刚走,张某就转走他的钱并删掉记录,对于张某的行为,您怎么看? 来源:包头普法9.18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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