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对年轻夫妇签了合租合同,租下了一个房间,合同约定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年龄

洋仔说法 2025-09-10 11:45:06

广州,一对年轻夫妇签了合租合同,租下了一个房间,合同约定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年龄需在18-40岁之间。之后,这对夫妻生了个小宝贝。不料,租赁平台管家突然上门,指出他们违反合同约定:一是居住人数超限,二是婴儿年龄不符合要求,三是声称有老人频繁前来照顾婴儿占用公共区域,遭到其他租客投诉。公司要求他们在3天内搬离,否则将强制清房。   这对夫妻无法理解,难道生孩子也成了一种违约行为?而租赁平台则坚持按合同条款执行,双方各执一词。   2024年1月26日,租客王莉(化名)与租住平台自如公司(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合租方式,只租了一间房。   合同约定: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间,居住人年龄必须为18-40周岁之间,在公共区域走廊仅支持摆放鞋架,且保障正常通行,不得影响其他租户及同住人的正常使用。   自如公司声称,签约时,平台工作人员通过电子提示和口头方式多次强调上述条款。   起初,夫妻二人的生活平静有序。   2024年中,王静怀孕并于次年生育一子,家中老人偶尔前来协助照料孩子。   然而,2025年9月初,自如公司管家突然通知王静“因违反合同人数限制及年龄条款”,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搬离,否则将强制清退物品。   王静认为自如公司此举毫无法律依据,坚称“生孩子是每个人的权利”。   而自如公司则回应称“其他租客投诉婴儿哭闹及老人占用公共区域”。   事后,自如公司解释,其向王静夫妇发搬离通知有1周左右时间,而具体的时间可以双方自行协商,但因夫妻俩坚决不愿搬离,才会要求强制搬离。   对此,有人说,签合同的时候明明白白写着条款,自己不看清楚现在又来闹?合租房又不是你们一家的,要考虑其他住户的感受啊。   也有人说,合同是死的,人是活的。自如这就是在欺负人!生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难道要租客因为租房就不生孩子了吗?这种冷冰冰的条款根本没有人情味。   还有人说,这件事双方都有责任。平台条款确实不够人性化,但租客在生孩子前也应该主动和平台沟通,看看怎么解决更好。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租赁合同中的“人数与年龄限制”等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合同条款由自如公司预先拟定,用于重复使用,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格式条款。   在合租环境下,为保障共居环境的秩序、安全及卫生,限定居住人数和年龄范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旨在平衡不同租户间的权益。   但是,若将该条款机械地适用于同住一室的婴幼儿,实则加重了租户的责任,变相限制甚至排除了其组建家庭、生育子女的基本权利,可能构成“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在适用于婴幼儿情形时效力存疑。   具体到王莉签署的合同,对于公共区域部分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合租房屋的管理需求,通常认定为有效。   不过,对于人数年龄条款则不能僵化适用,其适用于婴幼儿时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   2、王莉一方生育子女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婴儿与父母同住一室是生活常理,通常不会实质性增加房屋的容纳负担和损耗,自如公司若主张违约,需举证证明因婴儿的存在导致了超出合理限度的额外负担或严重影响,而非仅以人口数量简单认定。   关于“年龄不符”的问题,自如公司将“18-40岁”的条款直接适用于婴儿,属于对格式条款的机械适用,不合理地限制了权利,该理由难以成立。   不过,若王莉家的老人确有长期、固定地占用走廊等公共区域摆放婴儿车、玩具等物品,影响了其他租户的正常通行和使用,则构成违约。   但是,谁主张,谁举证,自如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可见,自如公司仅以“生育子女”本身认定违约依据不足,自如公司需重点证明王莉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共区域并影响他人”的行为,方能支撑其违约主张。   3、平台单方要求搬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即使王莉方存在违约行为,自如公司欲单方解除合同,应先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情况下,自如公司才享有合同解除权。   本案中,自如公司若是直接要求“3日内搬离”,未能证明已先行催告改正,则其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存疑,而其擅自清退租客物品可能构成侵权,需对王莉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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